内容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新农村消防建设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嘉兴市新农村消防建设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嘉兴市新农村消防建设意见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二○○七年六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农村防控火灾能力,特别是加强全市新农村消防安全型住宅建设,现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提出如下建设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农村消防建设,特别是新农村消防安全型住宅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农村消防规划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知识普及以及深化消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进了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但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特别是消防规划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和企业消防投入少等问题日趋突出。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新农村消防工作方针,有效防止和减少农村建筑火灾危害,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全面推进我市新农村消防安全型住宅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农村消防管理新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特别是加强对新农村消防安全型住宅建设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编制、完善和负责实施村镇消防规划,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和农村消防安全型住宅建设;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定期研究、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型住宅建设工作的实施情况。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到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水源、装备、通讯和人员等消防资源。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型住宅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管理机制。
三、加快推进新农村安全型住宅建设,完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各地要按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庄整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进一步加大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村镇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及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建设要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同时,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的村镇,要实施有序改造,严把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关,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按照村庄规划,切实规范农民建房审批和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电气线路敷设和疏散通道等消防安全要求,严禁将生产车间、储存仓库、经营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场所。要加快对存在消防隐患的农村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改造,对住宅建筑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的,按照公安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整治标准》实施结构改造和改建消防设施,消除隐患。改造时坚决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彻底防火分离;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保证在事故状态下,人员能够安全、快速撤离到安全区域;必须安装点式烟雾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四、完善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切实做好村庄消防规划编制和农村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在调整村庄总体规划时,要把消防规划作为重要内容,已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内容的,要补编消防专项规划。
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一是在农村交通要道、主要路口、村民集中居住区和镇村企业等处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型住宅建设宣传标语标牌;二是在农村居民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内容,并通过农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进行宣传,以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培训,加大对农村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安监办和村镇干部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做好推进消防安全型住宅建设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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