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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健全防火委员会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消防安全重要事项、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发现火灾隐患应依法查处或及时移送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文物等部门要抓好本单位、本行业和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各单位要增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控火灾能力

(一)编制和修订消防规划。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中,缺乏消防规划内容的,不得予以审批。凡已编制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的县(市),必须在2007年底前编制完成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已编制总体规划的乡镇应在2009年底前编制完成消防规划。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将其挪作他用。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依法予以行政划拨。

(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快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水源、市政消防栓等消防公共设施建设。对于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特别是老城区、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要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

(三)加强消防装备建设。适应扑救高层、地下建筑和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参与抢险救援的需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质量,增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加快配置市本级消防通讯指挥车,配置金东、义乌、婺城(新狮)特勤消防站和各县(市)消防站大功率水罐车、举高消防车。市本级要按照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要求,逐步配备抢险救援消防车。

(四)加强消防给水建设。加强城市建成区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固定取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有供水管网的村镇,要加快建设消火栓;无消防给水的村,也要统筹消防水源建设;鼓励企业和单位修筑生产、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为一体的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和按规定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要积极推广应用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三、加强火灾隐患整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一)严格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以及出租房、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力争到2008年底,现有“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全部得到有效治理,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建筑工程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要加强工业用电准入,对民用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不予提供工业用电;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要自觉接受消防部门查验。

(三)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对辖区内涉及公众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整改难度大的一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布,并实行挂牌整治。对于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督办单位,及时挂牌督促整改。对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决定。

四、构建消防抢险救援体系,完善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和保障机制

(一)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部队在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抓紧组建金华应急抢险救援队和地震紧急救援队,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地质、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根据我市消防工作实际,面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合同制消防员,以缓解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确保消防站人员配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从2007年起,征招部分消防文职雇员,以缓解消防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加大消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快消防公共设施和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建设,保障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基本待遇。

五、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农村消防安全水平

(一)加强农村消防建设。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中,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各乡镇(街道)政府、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要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继续实施乡镇干部蹲点培训工作。继续有计划地选送乡镇(街道)公务员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培训,积极开展“万名村官”消防安全培训试点,加强火灾隐患普查员队伍建设,培养、充实基层消防工作骨干力量。

(三)继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经济发达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中心村和有条件的行政村,可根据需要配备有消防车、消防泵的义务消防队,基本形成“以专职消防队伍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伍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工作体系。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整改情况,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

(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大力推进消防安全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

(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各级干部消防安全监管水平。要把消防知识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内容,积极组织城乡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及外来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建设、村庄整治等考评范围。

(二)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防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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