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精神,加强我市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明确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现就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消防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目标
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办公室、专职消防队、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员“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2013年10月1日前所有消防工作站实现专人负责、实体化运作,落实对单位的“户籍化”管理措施。
结合各地乡镇规模、面积、人口等实际情况,明确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等级,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完成建设和升级,落实人员编制与经费保障,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专职消防队新建、升级任务,建立覆盖全面的城乡火灾防控体系和灭火救援快速响应机制。
二、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
各县(市、区)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五位一体”消防管理体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对社会单位进行“户籍化”管理。
(一)建立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应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组织领导,指导本级政府内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协调解决有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所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8月25日前成立由乡镇(街道)行政正职担任主任,乡镇(街道)综治分管领导、消防分管领导、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消防分管领导、消防工作站站长担任副主任,有关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明确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每季度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
(二)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建立消防工作站,并以消防工作站为日常办事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实体化运作。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地区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且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和原则上所有街道应建立一级消防工作站,站长由乡镇(街道)中层干部担任,明确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其他乡镇(街道)依托综治办、安监所等建立二级消防工作站,明确不少于1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对消防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实施绩效考评,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的考评成绩各占50%,考评结果与工资福利或绩效奖金挂钩。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应按级完成建站工作(详见附件1),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悬挂“消防工作站”标牌、人员信息牌,公开人员组织架构图、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要在8月25日前完成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挂牌,9月1日前完成人员聘用工作,10月1日前完成岗前培训、正式上岗,开展实体化运作,确保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加强。
(三)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办公室。各地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所辖公安派出所健全消防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分管消防工作的派出所领导负责,依据《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12〕156号)要求,设置专(兼)职消防民警,配置办公桌、打印机、档案柜、计算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以及照相机、消火栓压力表、消火栓扳手、皮尺等基本消防监督检查器材,消防职责制度上墙,警务室内放置消防宣传教育资料和水带、水枪、灭火器、灭火救援服、应急照明灯等常用的灭火救援器材,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宣传教育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安全列管单位档案、出租房和旅馆管理档案等;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办公室要确定辖区重点列管单位,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和举报投诉处理,督促辖区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措施,制止、查处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分级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全国重点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为2平方公里—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万人—5万人的乡镇,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各级政府应尽快专题研究本地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问题,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落实乡镇专职消防队专项经费、营房建设、装备器材配置和人员编制等实际工作任务。乡镇专职消防队需按国家标准建设,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凭法人登记证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独立核算。各地未按规定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要尽快启动建设,已建但未达到建队标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尽快按《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要求逐年升级完善,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专职消防队新建、升级任务(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按照附件2执行)。
(五)完善村(社区)消防管理工作网络。各地要督促指导村(社区)在“两委”委员中确定1—2名委员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与驻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治保主任等共同组成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员组织,督促村民委员会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村民自治章程,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体系,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用户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消防工作台账,开展防火巡查,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工作。同时,在村(居)民中确定消防督导员和消防宣传员或明确网格员的消防管理职责,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宣传消防知识。
三、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
各地要加大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农村消防规划,加大对农村消防安全资金的投入,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加强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中,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配置适合农村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防控火灾水平。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采取蓄水等方式解决消防用水。各地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四、落实基层消防经费保障
各地要按规定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乡镇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基层消防组织人员、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办公经费及营房建设、消防装备经费统一纳入乡镇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由县(市、区)与乡镇政府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行〔2012〕89号)要求,基层消防组织的消防事业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县级财政保障部分)统一拨付当地消防部门管理,消防部门按标准按期发放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乡镇专职消防队等,实行专款专用。
附件:1.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划分
2.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
附件1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划分
地区
建立一级消防工作站的乡镇(街道)
建立二级消防工作
站的乡镇(街道)
地方政府需征召聘用专职人员下限人数
莲都区
紫金街道、岩泉街道、万象街道、***街道、联城街道、碧湖镇、大港头镇
雅溪镇、老竹畲族镇、太平乡、丽新畲族乡、仙渡乡、黄村乡、峰源乡
14
龙泉市
龙渊街道、西街街道、剑池街道、安仁镇、查田镇、八都镇
小梅镇、上垟镇、锦溪镇、道太乡、屏南镇、住龙镇、兰巨乡、石达石街道、宝溪乡、龙南乡、岩樟乡、城北乡、竹垟畲族乡
12
青田县
鹤城街道、温溪镇、瓯南街道、油竹街道、船寮镇、腊口镇、东源镇
山口镇、北山镇、海口镇、仁庄镇、黄垟乡、高湖镇、章村乡、舒桥乡、贵岙乡、石溪乡、小舟山乡、祯埠乡、祯旺乡、万山乡、季宅乡、海溪乡、高市乡、巨浦乡、万阜乡、汤垟乡、方山乡、吴坑乡、仁宫乡、章旦乡、阜山乡、岭根乡
14
云和县
浮云街道、元和街道、白龙山街道、凤凰山街道、崇头镇
石塘镇、紧水滩镇、赤石乡、安溪畲族乡、雾溪畲族乡
10
庆元县
濛洲街道、松源街道、竹口镇
屏都街道、荷地镇、黄田镇、左溪镇、五大堡乡、贤良镇、安南乡、隆宫乡、岭头乡、百山祖乡、淤上乡、张村乡、江根乡、官塘乡、龙溪乡、举水乡、合湖乡
6
缙云县
五云街道、新碧街道、仙都街道、壶镇镇、新建镇、东渡镇
舒洪镇、东方镇、大洋镇、大源镇、前路乡、三溪乡、双溪口乡、溶江乡、胡源乡、石笕乡、方溪乡、七里乡
12
遂昌县
妙高街道、云峰街道、北界镇、石练镇
王村口镇、大柘镇、金竹镇、黄沙腰镇、湖山乡、垵口乡、新路湾镇、焦滩乡、应村乡、濂竹乡、高坪乡、蔡源乡、龙洋乡、柘岱口乡、西畈乡、三仁畲族乡
8
松阳县
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古市镇
玉岩镇、大东坝镇、象溪镇、新兴镇、赤寿乡、四都乡、樟溪乡、三都乡、斋坛乡、板桥畲族乡、叶村乡、竹源乡、枫坪乡、裕溪乡、安民乡
8
景宁县
红星街道、鹤溪街道、沙湾镇
英川镇、渤海镇、东坑镇、九龙乡、景南乡、澄照乡、毛垟乡、秋炉乡、大地乡、梅歧乡、郑坑乡、葛山乡、大均乡、梧桐乡、大漈乡、标溪乡、家地乡、鸬鹚乡、雁溪乡
6
开发区
水阁街道、富岭街道
备注:全市共有乡镇街道177个,其中建设一级消防工作站47个,二级消防工作站130个,按一级站确定不少于5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其中专职2人),二级站确定不少于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计算,全市消防工作站需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47*5+130*1=365人,其中各地政府需征召聘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不少于94人。
附件2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
街道/乡镇
现有专职
消防力量
建设规划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莲都区
大港头镇
(全国重点镇)
大港头专职队
大港头专职队
(升级为一级)
龙泉市
八都镇
(省级中心镇)
八都专职队
八都专职队(升级为二级)
查田镇
查田专职队
查田专职队(升级为二级)
安仁镇
(省级中心镇)
安仁专职队
安仁专职队(升级为二级)
小梅镇
(历史文化名镇)
小梅专职队(升级为二级)
青田县
温溪镇
(省级中心镇)
温溪专职队
温溪专职队
(升级为一级)
船寮镇
(省级中心镇)
船寮专职队
船寮专职队(升级为二级)
腊口镇
(省级中心镇)
腊口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云和县
崇头镇
(省级中心镇)
崇头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庆元县
竹口镇
(省级中心镇)
竹口专职队
竹口专职队(升级为二级)
缙云县
新碧街道
新碧专职队
(新建为一级)
壶镇镇
(省级中心镇)
壶镇专职队
壶镇专职队(升级为一级)
新建镇
(省级中心镇)
新建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遂昌县
石练镇
(省级中心镇)
石练专职队(升级为二级)
松阳县
古市镇
(省级中心镇)
古市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景宁县
沙湾镇
(省级中心镇)
沙湾专职队
沙湾专职队
(升级为二级)
小计
16
1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