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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和陈景海等行政奖励的决定

丽政发[201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5年9月7日15时许,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济街19号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突发大火。紧急时刻,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第一时间投入救火,高效开展划定警戒、疏导群众、重兵扑救等工作,并在面对数次爆炸和大量危化品燃烧产生有害气体与浓烟等危险时,坚守一线、靠前作战,经过17个多小时的连续作战和蹲点看护,成功阻止了火势蔓延扩大,最大限度降低了事故损失,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给予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记集体二等功、陈景海等2人记个人二等功、蒋韩宝等2人记个人三等功。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地、各部门和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进取,奋力拼搏,为我市实现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行政奖励名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行政奖励名单

一、集体二等功(1个)

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二、个人二等功(2名)

1.陈景海 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教导员

2.黄晓峰 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中队指导员

三、个人三等功(2名)

1.蒋韩宝 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司令部警训科科长

2.夏 宇 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中队一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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