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辽源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推动社会消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面落实我市“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明显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发挥在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内容,保障消防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职责,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职责的履行和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的落实。
(二)各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地做好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建、商务、文广、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告本级政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从严查处;要进一步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和考评机制。公安分局(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推动乡镇、行政村(社区)基层消防工作有效开展。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各单位要实行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消防安全管理“四项制度”,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2012年-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市、县区政府,乡镇、行政村(社区)分别在本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中,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任务和经费。各级政府要将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实施考评,全面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乡镇每月、行政村(社区)每周要开展消防检查,综治协管员、保安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楼(院)长等每天要开展防火巡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完善“网格化”管理的逐级分包、联防联治、定期检查、隐患处理、联席会议、宣传服务、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市、县区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乡镇设立举报投诉站,行政村(社区)设立举报投诉点,受理群众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五)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禁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建、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其他部门不得批准相关场所使用或营业。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消防产品和阻燃制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
(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工业集中区、新城区消防规划,无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工业集中区、新城区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联合市住建局、市规划处、市水务集团对全市市政消火栓进行重新摸底维护,按城乡规划要求建设消防水鹤或市政消火栓,有效解决历史欠账问题,保障市政消防水源建设适应城乡消防安全需要;同时,联合市水务集团、移动公司辽源分公司、联通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电信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等单位每年对全市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设施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普查,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并实施防火间距不足村(屯)的改造计划,推广应用阻燃、耐火建筑材料和安全燃料。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应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公共设施同步建设,农村道路必须符合消防车通行标准。有供水管网的村(屯)应修建市政消火栓,无供水管网的村(屯)应利用河流、水库、池塘、蓄水池等水源修建消防车取水点或结合实际修建消防水池,配置大功率消防水泵。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吉公办字〔2011〕1号)要求,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要严格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材料检测,送检率要达到100%。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制度,规范使用装饰装修阻燃材料。
(八)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住建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出台火灾高危场所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超大型商场(市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场所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落实更加严格人防、物防、技防等管理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按照《意见》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在火灾高危单位大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升社会单位火灾风险防范水平。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九)推广消防视频监督系统。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消防高危城市区域和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害部位、城市重要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实施消防视频监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消防视频监督系统建设纳入“智慧辽源”项目建设中,并网使用。到2014年,基本建成满足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消防执法视频监督管理系统。
(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按照《吉林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火灾隐患信息收集、研判分级、信息通报、督办整治、公示曝光、指导考核等配套制度。针对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有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九小”单位、“三合一”场所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着力解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商业街区等车辆密集地方和居民小区内消防车道不畅通,消防设施特别是消防给水设施瘫痪、运行存在故障,单位宣传教育培训不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灭火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掌握不足等问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组织公安消防、住建、规划、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城市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对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十一)加强消防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市消防协会对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增强消防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自律意识。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形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良性发展机制。
(十二)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建立并完善消防宣传保障机制和常态化宣传模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构建覆盖城乡的“网格化”消防宣传教育网络。2013年年底前,建成辽源市全民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各县区要推行“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每个社区落实1名消防督导员,每个居民小区落实1名消防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落实1名消防宣传员。在行政村(社区)开辟固定式、永久性宣传阵地,扩大志愿者队伍,发挥消防宣传作用。市、县区教育局每年要有1所被教育部命名的“消防安全示范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保证每学期开设2节消防课,每学期组织开展2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市、县区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要大力推动消防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创作消防文艺作品,组织开展消防主题晚会、消防文艺汇演、消防电影展播等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要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强化主流媒体开辟固定消防宣传专题(栏),每10条公益广告中要有1条消防广告,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司法局、科技局等部门将消防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宣传内容。行政村(社区)每年组织一次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普及贴进社会、贴进家庭的消防安全知识;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2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加大媒体曝光火灾隐患力度,通过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识化、建设大型公益广告牌、设立消防文化长廊等方式,扩大宣传影响,增强宣传效果。
(十三)大力开展消防培训。市内职业高中和职业技术学院要开设消防课程和消防专业,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人社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育培训。市消防协会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乡镇长、保安、电(焊)工、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培训、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每年要轮训一遍。市、县公安机关、综治办要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保安员和综治协管员的日常工作业务范畴,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县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村(社区)责任人、消防志愿者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各级团组织、红十字会、精神文明办等志愿者管理机构要发展消防志愿服务队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表彰、奖励促动的方式增强消防志愿者的工作热情,壮大消防志愿服务队伍。
(十四)加强消防科学技术支持。要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大力推广消防新产品、新技术,以科技手段降低火灾风险。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灭火救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十五)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建设。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消防特勤队伍及技术骨干力量建设。2012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标准》,确保每个现役普通消防站不少于30人,每个现役消防中队(应急救援队)配备不少于1台抢险救援车、1台登高平台车或云梯车,全市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完成不少于3个专业救援队建设。2015年,建成一个具备多种灾害事故模拟训练功能的训练基地,消防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基本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执勤消防车辆建设全部达标。
(十六)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鼓励扶持个人组建民间志愿消防队。2015年,凡属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要建立有固定队址和车库、至少有6名队员、有1部消防水罐车、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常住人口超过1 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30%以上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负责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等工作;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市公安局要依托保安服务公司、治安巡防等组织,发挥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推行“保消合一”、“巡消结合”消防工作模式,对保安队员、治安巡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建立保消、巡消一体化队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各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招聘录用消防文员和合同制消防员。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三、考核和奖惩
(一)强化工作措施。各县区、各部门和行业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迅速掀起贯彻落实《意见》的高潮。各县区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各行业系统要积极承担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对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总体工作计划中,定期督促检查。
(二)严格实施奖惩。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和部门以及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助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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