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办发〔2012〕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工作
各县、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意见》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努力使《意见》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积极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确保本单位、本行业消防安全。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切实提高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三、加强城乡、牧民定居点消防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城乡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确保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完成并同步组织实施。2012年,全州各县要完成所辖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并对所辖乡和村庄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指导意见,50%的乡和村庄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或在总体规划中有明确的消防规划内容。全州各牧民定居点要完成“11241”工程(每个牧民定居点建设1个消防水池,配置1台手抬机动泵,2支消防水枪,400米消防水带,每户牧民家配置1具灭火器),提高牧民定居点火灾防控能力。
四、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组织各部门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棚户区”、牧民定居点、寺庙、水电站等场所,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特别是针对寺庙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确定专人、落实专项经费、制定具体措施,加快隐患整改。各地在水电开发建设中,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消防部门要严把审批关,杜绝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五、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寺庙工作,进一步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及普法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等内容。各中小学每年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疏散演练。
六、全面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规划消防队站建设,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大消防器材装备投入,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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