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
(省公安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加强社区消防建设,规范社区消防管理,提高社区居民消防自防自救能力,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消防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
(一)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物业公司经理、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组成。
(二)社区居委会成立消防工作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由警务区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三)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下设消防管理办公室,确定一名专(兼)职干部任主任,成员由义务消防队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驻区单位保卫负责人组成。
(四)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由物业企业、社区单位职工、保安队员组成。
(五)组织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由退伍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全干部和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
二、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订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制度。包括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例会、居民防火公约、防火检(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社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工作考评奖惩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二)建立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包括社区基本情况、消防工作组和义务消防队、消防工作制度、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防火检(巡)查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记录、火灾事故记录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工作档案,做到内容详实,保存完好。
三、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街道办事处。
1.负责落实所辖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业务经费。
2.将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认真落实。
3.指导、督促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检查、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工作。
5.街道办事处设消防工作站,配备消防档案柜和必要的办公用具,并有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6.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
7.与驻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年度考评,健全并落实奖惩措施。
(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1.负责组织开展本社区消防工作。
2.实施城市社区消防管理,发动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消防管理。
3.与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4.组织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社区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三)社区居委会主任。
1.负责领导和组织社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
2.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安全工作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
3.社区消防工作组每年部署一次对社区的全面防火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有纠正措施,并上报当地消防监督部门。
(四)社区消防管理办公室。
1.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居民防火公约。
2.建立消防档案。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4.每月对辖区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小区内车库、自行车棚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五)义务消防队。
1.负责开展社区防火安全巡查和火灾事故的前期处置。
2.维护保养社区自配公共消防设施。
3.实行定时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4.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5.对居民住户履行《居民防火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6.制订灭火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扑救。
(六)公安派出所。
1.履行城市社区消防监督职责。
2.社区民警要掌握、指导辖区消防工作。
3.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4.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6.处置辖区内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七)物业管理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
1.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协助和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积极参与城市社区消防工作。
2.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依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6.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工作。
7.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社区居委会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发动居民参与消防工作。
(八)志愿消防队。24小时提供服务,负责消防宣传和消防巡逻等活动,随时发现和消除消防违章行为。(九)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1.应加强对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
2.组织对城市社区消防工作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3.深入城市社区进行工作指导。
4.开展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一)创建消防宣传阵地。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消防画廊、居民防火公约等。利用广告、宣传栏、画廊、社区网站、文化活动站等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在“119”消防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社区内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在冬春季节、重大节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每半年对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以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119”宣传日开展一次居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火灾、会自救逃生。
(三)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市民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定期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并落实监护措施;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四)社区内应设消防教育室(可以与老年活动室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消防教育活动;适时组织居民参观当地消防教育馆和消防站,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依托社区现有资源,加强社区消防硬件建设。社区设立专(兼)用的消防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及防火检查工具;社区消防基本情况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等要上墙。
(二)治安值班室(亭)和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设置消防服务站,安装报警电话,因地制宜地设置公共消防应急箱。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灯、消火栓扳手、防烟面罩等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
(三)建有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并有明显标志;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居民区停车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设置护栏不得阻断消防车通道。在居民楼楼道(院)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倡导居民家庭自行配置小型灭火器。
(四)落实对社区内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宣传设施和公用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保养、管理职责,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