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乐府办函[2016]3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川办函〔2015〕140号)、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精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一)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全市消防站布局需求,青江新区、五通桥区金山镇和西坝镇、夹江县甘江镇、沐川县舟坝镇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老旧城区、大型棚户区、商业集中区等不利于大型消防车通行的区域性火灾风险高危地区,要按照不低于一级乡镇消防队的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员要做到流失与征召补充同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低于45人、消防文员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编制数额,乡镇专职消防队不低于15人。
(二)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49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并结合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对发展滞后、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已建成企业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事)合办、政府接管等方式进行建设管理,实现消防力量资源共享。
(三)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全市未建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于2016年底前建立有志愿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3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公共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全面发展;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
二、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级政府应把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范畴。各级发改、住建和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城乡建设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转型升级,统筹做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16年,全面完成城市、县城和全国重点镇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2017年,有条件的建制镇应完成编制消防规划,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中应全面明确消防队(站)用地布局、消防供水建设等要求。同时,要建立健全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规划实施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并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方面与城乡规划同步衔接;分解落实消防规划中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制定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年度计划;健全完善消防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考评机制,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加快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结合市情和灾害特点,逐步建立涵盖化工生产装置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倒塌事故处置和地震应急救援、水域救助等训练项目的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暨特勤消防站。依托高新区特勤消防中队改扩建训练设施,逐步完善攀爬、深井、横渡、心理、体能等基础性技战术训练设施。
(三)加强市政消防供水建设。各级发改、住建、水务和公安消防机构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市政消防供水建设。各地要根据城镇建成区规模,在确保不欠"新账"的同时,抓紧摸排市政消火栓"欠账",加大补建力度,确保乐山城区和县城市政消火栓建有率2016年达到90%,城区、县城和建制镇市政消火栓2017年补齐"欠账"。
(四)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2016年,公安消防部队要开展警用地理信息系统(PGIS)消防子系统建设。在以后年度中,逐步完善4G无线图传系统和无线通信网建设,加强350M数字集群网建设,实现语音通信全覆盖;逐步完成卫星通信车改造,升级扩容消防信息网和指挥调度网,优化更换性能下降的图像语音终端设备。
(五)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确保消防车的通行能力。靠近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道路和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沿街道路,应当确保消防车的作业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基层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因地制宜探索消防安全监管模式,依法履行消防工作管理职责。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面,县级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导;志愿消防队由组建志愿消防队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负责管理。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监督指导;发改、公安、住建、国土资源、水务、城管、消防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使用,保持消防供水、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二)强化综合保障。一是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费应包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使用经费,切实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根据当地消费水平,合理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站建设、车辆器材装备建设等专项经费投入,确保满足灭火救援需求;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组建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和组织,应提供消防装备、设施、执勤训练等方面的经费保障。二是落实优待政策。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安、税务部门要为符合规定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车辆办理免税、上牌等手续。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伤亡的,应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报批。三是规范执勤训练。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规范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秩序,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纳入统一的执勤训练体系,确保队伍战斗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对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骨干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轮训。
(三)加强考核问责。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社会综合治理考评等内容,加大考核比重,严肃追究拒不履行职责或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