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认真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认真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台政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期,我市火灾呈高发势头,特别是“多合一”建筑重大亡人火灾事故频发。2006年8月12日1时,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316号的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8万元;2006年8月18日4时25分,位于仙居县环城西路161号的仙居县立兴副食品批发部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28平方米,造成7人死亡,货物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这两起重大火灾是继“3.26”椒江区葭沚东庄村民宅火灾和“5.10”路桥区天一角快餐店火灾后又两起典型的“多合一”建筑火灾,集中暴露出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基层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不清,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多合一”建筑、“六小”场所(小旅馆、小企业、小作坊、小商铺、小娱乐场所和小饭店)等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基层组织对辖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大量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生产经营,且多次任意改造装修,长期未纳入监督管理视线,造成漏查失管,火灾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二是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我市家庭式的小作坊、小企业以及集生产经营、储存和从业人员住宿为一体的小规模的销售、服务、加工等“多合一”性质的生产经营场所量大面广、分布广泛。这些场所有不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乏,存在着内部管理混乱,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储存量大,安全出口和疏散逃生通道堵塞,在疏散门、外窗安装铁栅栏,逃生和抢救困难等问题。有的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增大火灾危险性,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加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许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混乱,用电设备没有得到有效管理。一些单位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电气线路存在私拉乱接现象,且没有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整修,致使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长时间故障运行,夜间营业场所歇业后断电措施不落实,造成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为深刻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坚决遏制当前火灾高发的态势,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对做好下阶段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
各地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的“三个责任主体”,即政府的领导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自主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一是要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将消防工作责任制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当前检查整治中发现的尚未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六小”场所和无主管部门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政府要专题研究,逐一明确和落实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真正做到防火安全责任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消除监管的盲区和死角,杜绝漏查失管现象的发生。二是要落实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管理责任,强化主管领导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是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抓好本单位和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要通过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三是要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强化法人代表负责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机制,确定具体的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加大力度,全面深化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各地要紧紧抓住火灾隐患整改不放松,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 2006 年度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48 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台政办发电〔2006〕10 号)和《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台政办发电〔2006〕167 号)精神,继续深化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部门和基层派出所的工作优势,进一步加强对“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六小”场所的监管力度,切实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延伸到乡镇、社区、广大农村和个体工商户。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管辖区域或行业系统范围内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公布一批火灾隐患单位并加强督查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各地要加强对社会面上火灾隐患的动态监督,防止已整改完毕的“多合一”建筑等同类型场所火灾隐患出现“回潮”现象。
三、突出重点,全力遏制电气线路火灾多发势头
截止8月底,今年我市共发生火灾事故891起,从起火原因调查情况看,电气火灾占总数的41.2%;共发生重大亡人火灾事故4起,其中电气火灾2起,占总数的50%,电气线路问题已成为引发火灾的首要因素。各地要加快对陈旧老化电气线路的改造,加强对“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六小”场所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气线路火灾隐患,努力做到在源头控制。各地在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时,应当组织电力、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检查各类营业场所的电气线路有无老化,安装是否规范,用电是否超负荷,保险装置是否匹配,夜间歇业后断电措施是否到位,切实整改一批电气线路火灾隐患。
四、源头防范,在运用技术手段整改上下功夫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展开行动,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大隐患整改力度,特别是针对“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六小”场所,要从严要求,积极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对居民“通天楼”出租房的基本要求是:所有的出租场所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成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底层营业场所必须与楼梯严格分隔;内楼梯的顶层应设置移动式扶梯;营业性场所内阁楼不得住人;电气线路及设施安装符合要求;每间出租房配置灭火器。另一方面,针对小宾馆亡人火灾事故的特点,各地在整治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求对小宾馆进行功能区块划分,不同的功能分区要各自形成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防止高温烟气和火灾蔓延扩大;二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疏散楼梯及安全出口,且互相独立不受影响;三是严格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在火灾情况下能正确、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四是加强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五是要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定期进行维护,要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营业性场所在停止营业后必须严格落实断电措施,并严禁阁楼内住人。
同时,各地要积极运用现有技术措施,实施科技防火战略。一是对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位、场所必须依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的有关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年度检测并依法出具技术报告,报送当地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备案,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二是加强我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凡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和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安装应用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此外,公共场所要安装应用防火逃生门锁,要求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单位要安装应用气溶胶灭火系统,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防火灭火和火灾自救的能力。
五、健全体系,着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加大消防基础设施投入和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已迫在眉睫。一是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各地要认真制定和完善辖区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应急灭火救援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和抢险救援行动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各地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政府解决的事项,特别是涉及消防经费投入的,应当及早研究,结合考虑当地的实际条件,优先予以解决。三是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征招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基层一线是缓解消防部队警力不足、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的有效举措,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由政府牵头,召开由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合同制消防员征招工作协调会,落实专项经费等有关具体事项,并形成纪要或文件,确保合同制消防员征招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六、强化宣传,全面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火灾多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和基本的自救逃生本领,为此,各地必须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级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开辟专门的消防宣传阵地,在城镇主要道路出入口处设立大型消防公益广告,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要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橱窗、专栏,设立消防警示、防火公约等消防安全标识,建立专兼职消防宣传组织,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对从事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有关部门要对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