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消防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消防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3〕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消防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温州市消防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2〕8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级有关部门,综合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及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等部分,考核总分100分,并对有关管理创新情况予以加分(详见附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消安委办)牵头,会同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与执法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消安委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消安委办承担。
第六条 消防工作考核程序:
(一)明确任务。每年3月底前,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及温州工作实际,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日常考核。结合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和专项行动部署,进行阶段性工作考核,日常考核直接计入年度考核成绩。每年年中组织1次消防工作督导抽查并通报情况。
(三)年度自查。每年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详见附件),逐项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四)年终考核。年度考核操作细则由市消安委办根据本办法和《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研究制定。次年初,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操作细则量化评分。
(五)结果通报。考核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考核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有关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须制订实施整改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市、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2.市级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县(市、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
(26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3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1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1分)
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8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订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2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强化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2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2分
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1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实施计划。(1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场所、进媒体、进出租房、进通天房工作,大力普及“一畅一懂两会”等消防安全知识。(1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1分)
乡镇(街道)建立 “进村达户”宣传工作机制,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4课时/每年)。(1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消防疏散逃生演练,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各县(市)建成一个设施齐全的消防教育馆。在科技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学校、社区、乡镇教育馆(室)和企业陈列馆等开设消防教育馆(室、厅)。(2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责任(36分)
政府领导
责任
10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1分)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平安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督查考评。(1分)
各地政府每年初制定年度消防工作意见,明确工作任务,年中定期督导检查,年底实施消防工作考核,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2分)
各级政府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制定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星级宾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1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
5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业务必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5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基础(32分)
消防法律
法规体系
2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2分)
“网格化”、
“户籍化”管理
8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实施分类建设。(2分)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落实办公场地、确定工作人员、保障运行经费、实行实体化运作。(2分)
网格员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2分)
推行使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2分)
消防科研
和信息化
3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1分)
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公安现役消防队和政府专职队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2分)
公共消防
设施
4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取水口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2分)
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
7分
严格落实《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文件。(3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积极构建全覆盖消防力量。(1分)
完成消防文员、合同制消防员年度征召任务。力争消防文员与消防现役干部、合同制消防员与消防现役警力达到两个1:1。(1分)
落实营房设施建设、车辆装备、工资福利待遇、机构编制和业务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1分)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人员聘用,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管理,规范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四个秩序。(1分)
技术服务
机构管理
2分
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基础(32分)
灭火应急
救援
6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其他工作
(6分)
6分
完成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动和其他消防工作任务。(6分)
管理创新
开展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工作,在全国召开的现场会上予以推广的,每项加5分;在全省召开的现场会上予以推广的,每项加3分;在市政府或省公安厅会议上发言的,每次加2分,作书面交流的,每次加1分。
备注
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附件2
市级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50分)
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15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6分)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消防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的信息报送和联络沟通。(6分)
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3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5分
根据本行业、系统的工作特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推行“户籍化”管理。(6分)
制定切合本行业、系统实际的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联勤联防制度。(5分)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消除火灾隐患。(4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0分
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广泛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一畅一懂两会”等消防安全常识。(6分)
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5分)
积极组织参与“119消防宣传日”活动。(4分)
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5分)
消防安全责任(45分)
部门监管
责任
20分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4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6分)
相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7分)
督促和协调本行业、系统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3分)
消防安全责任(45分)
单位主体
责任
20分
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7分)
本行业、系统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5分)
本行业、系统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3分)
本行业、系统单位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5分)
责任追究
5分
每年年底对直属单位、本行业、系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5分)
其他工作
(5分)
完成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动和其他消防工作任务。(5分)
管理创新
开展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工作,省级政府以上表彰的,每项加5分;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3分。
备注
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