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附件:


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实行全程“留痕管理”,安排部署、隐患排查、防火巡查等要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导;
(三)保障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监督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综合应急救援队,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配齐消防装备,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六)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7日内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请的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作出决定;
(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机构,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除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镇外,其他乡镇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消防规划(消防专篇),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指导和支持其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具体责任如下: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列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
(六)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环节实施监督;
(七)宣传、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媒体加强消防宣传报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
(八)教育、科技、司法、人社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职业培训、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九)建设、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十)交通、环保、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属地政府;
(二)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履行备案抽查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提请属地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四)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并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制定灭火救援预案,承担火灾扑救任务,依法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调查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原因;
(七)对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八)落实专人联系指导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志愿消防队等开展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对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处理;
(五)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对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或者无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协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人员;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六)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
(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本辖区火灾隐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按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四)建立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适时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职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等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
(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控;
(二)被列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会堂、剧院、档案馆、体育场等在运营期间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四)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
第十六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迅速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签订一次消防工作责任书。
主管部门与行业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工作责任书应当载明消防工作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依法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的规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


第四章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南充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县(市、区)当年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在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办)和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星定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火灾责任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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