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证申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证申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0〕96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发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文职人员在消防监督执法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浙江省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证申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证申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文职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文职人员”)在消防监督执法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精神,结合浙江省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文职人员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相关岗位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 消防文职人员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协助执法证。
第四条 协助执法证是消防文职人员协助从事消防执法工作的凭证和标志。
消防文职人员在协助从事消防执法工作时,应当着全省统一配发的工作制服,随身携带协助执法证,主动出示并表明协助执法的身份。
未取得协助执法证的消防文职人员,不得协助从事消防执法工作,所在单位也不得指派其参与协助执法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文职人员,可以申领协助执法证:
(一)在防火监督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忠于职守,表现突出;
(二)遵纪守法,遵守条令条例,服从消防部队管理;
(三)熟悉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四)参加并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
(五)通过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 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发布协助执法证的式样和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制作、发放协助执法证。
第七条 消防文职人员取得协助执法证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明确执法岗位和职责,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取得协助执法证的消防文职人员,应当在公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带领下,作为执法活动的协办人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现场勘验和案件调查等执法工作。
取得协助执法证的消防文职人员,不得作为执法活动的主责承办人从事消防执法活动。
第九条 协助执法证每三年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消防协助执法活动;经审验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销协助执法证。
协助执法证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
第十条 消防文职人员因辞退、调离消防监督协助执法岗位,或者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时,协助执法证自动失效,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应当及时收回,并上交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
第十一条 消防文职人员在协助消防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收回其协助执法证:
(一)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第十二条 消防文职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协助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消防文职人员发现协助执法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申请补办。
协助执法证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三条 消防文职人员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协助执法证,不得将协助执法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消防文职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助执法证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放协助执法证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申领协助执法证消防文职人员的资格审核、业务培训以及协助执法证的制作、发放、审验、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