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府办发[2015]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川办函〔2015〕1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全市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实现消防安全惠及人民群众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工作领导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履行着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现阶段我国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各级政府安全工作的新重点加以大力发展。目前,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面临队伍发展不平衡、管理机制不健全、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低等诸多瓶颈问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不适应,对此,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强化社会管理、顺应民生需求、服务科学发展为总体要求,把握机遇,坚持机制创新,认真谋划,破解难题,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持续健康发展。
二、稳步推进,加强队伍建设
(一)全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 -2011)和《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建立政府专职消防站。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城市的老旧城区、老旧建筑集中区、大型棚户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可按照不低于一级乡镇消防队的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到2015年底,市中区白马镇、东兴区田家镇完成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到2016年底,威远县镇西镇、隆昌县龙市镇完成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到2017年底,东兴区椑南镇、资中县银山镇、隆昌县界市镇完成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川办函〔2015〕140号文件要求,各地政府专职消防员要做到流失与征召补充同步,县级专职消防队员不低于45人,乡镇专职消防队不低于15人
(二)全力推进执法辅警队伍建设。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要求,各县(区)要大力发展消防监督执法辅警队伍,征召专职消防文员协助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照“1+1”模式规范建设城市消防监督执法辅助队伍(即1名消防监督执法干警,1名消防监督执法辅警队员)、“1+2”模式规范建设乡镇消防监督执法辅警队伍(即派出所1名专兼职民警,每个乡镇招聘2名消防监督执法辅警队员)。到2016年底,各县(区)消防大队执法辅警队员不少于执法干警编制数额,各乡镇(街道)建成消防监督执法辅警队伍。
(三)全力推进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川办函〔2015〕140号文件要求,大型发电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被列为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等,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应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结合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对发展滞后、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事)合办、政府接管等方式进行建设管理,实现消防力量资源共享。
(四)全力推进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要求,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到2017年底,全市未建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 - 2012) 建立有志愿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30%以上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全面发展;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可将非重点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的治安、民兵、护林员等力量进行整合,因地制宜地建设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队队员人数不宜少于15人。
三、规范管理,发挥职能作用
(一)明确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行分类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消防监督执法辅警队伍由当地公安机关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导;志愿消防队由组建志愿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监督执法辅警队员、消防文员均为编外人员,全部按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各地要制定以上编外人员的管理方法,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备案。
(二)严格招录使用。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监督执法辅警队员、消防文员招录制度,明确招录程序,规范劳动合同订立等。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监督执法辅警队员、消防文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消防监督执法辅警队员招录后,必须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参与消防监督管理,培训时间不宜少于3个月。
(三)规范执勤训练。各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对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骨干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轮训。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班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两天。乡村义务消防队实行24小时备勤制度,确保10分钟内集结出动。
(四)加强文员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消防文员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方式等,消防文员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鼓励消防文员参加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文员可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四、健全机制,细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党、团组织建设,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战斗精神,营造职业文化,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员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专职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福利予以保障,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用经费参照财政厅《四川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川政行〔2012〕504号)标准执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属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的队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组建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和组织,应提供消防装备、设施、执勤训练等方面的经费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三)拓宽装备来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捐赠,拓宽车辆器材装备来源。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捐赠消防车辆装备。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捐赠企业和个人享受企业(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四)落实优待政策。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安、税务部门要为符合规定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车辆办理免税、上牌等手续。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伤亡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畅通出口渠道。有关部门可优先推荐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工作满一定年限、表现特别优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大型企业等单位继续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在户口转移、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表现优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鼓励参加公务员考试。
五、加强考评,落实分级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快推动解决消防站历史“欠账”,积极督促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搞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加强对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的宏观规划和管理指导;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督查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并落实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依法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消防力量建设经费保障;各地综治办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网格体系,与当地消防机构共享现有网格化资源,实现消防安全工作覆盖到社区和农村;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制定相关保障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共同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强化企业责任。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和消防车辆配备数,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共同商定。已验收投入使用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企业改制或生产性质改变、企业倒闭等原因确需撤销的,须征求省公安消防机构意见。企业专职消防队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