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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内府发〔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市消防工作的形势,进一步增强搞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取得显著进步,火灾形势相对平稳,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市消防安全基础比较脆弱,火灾隐患较多,特别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与国家标准要求有较大差距,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够落实,全社会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不少社会成员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防工作明显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适应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把严格控制火灾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火灾、群死群伤火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内江建设作为消防工作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依法治理、全面加强消防工作,力争到2007年基本完善消防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使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防控火灾的能力全面提高,消防安全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防御火灾的能力
为改变消防设施滞后于城乡发展的状况,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一是尽快完善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公安消防、规划和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内江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及时修订《内江市城市消防规划》,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编制。自今年起两年内完成隆昌、资中、威远三县(含人口规模超过2万人的片区中心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全市80%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二是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城区新、扩、改建城市道路时,道路承建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按照省政府目标要求,今年市主城区应新建消火栓140个,三县应分别新建50个。在市政供水管网的城镇建筑密集地段、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耐火等级达不到要求的棚户区的市政消火栓年内应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三是加快消防特勤中心站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加快建设消防特勤中心站,尽快达到驻兵条件。四是继续提高消防装备建设。2006年到2007年全市公安消防部队新增消防车5辆,配齐侦检、救生、洗消、破拆、输转、堵漏等特勤器材装备,空气呼吸器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达到每人1具(套);2006年市上以及隆昌县和资中县各购置1辆消防车;2007年威远县和东兴区各购置1辆消防车。消防专勤器材配置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要求,由市、县、区按分配数量解决落实。(分配数量详见附表)
三、建立完善消防抢险救援体系,进一步提高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能力
全市三年内要建立“以消防站为基础,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城市为主体,城市群为网络,充分利用现代交通、通信、信息、装备、指挥技术等实施片区联动,跨地区增援”的全市消防抢险救援体系。研究制订《内江市建立处置城市灾害事故消防力量社会联动机制方案》,加强对火灾和其它事故灾害的生命救助、生命线工程、化学事故、暴力恐怖消防救援、民事救助等6类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专职消防队等其它相关力量为辅的联动体系和应急机制,实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有序,提高全市应急联动和处置公共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大消防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的整体意识和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要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的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中去,利用实物、图片、音像资料、计算机多媒体、灾害模拟系统等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常识,继续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凡是有条件的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欢迎人民群众参观并接受咨询,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要通过每年举办的“11?9”消防活动日和组织大型消防主题展览等形式,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同时,要建立完善社会消防巡查和乡镇消防联动机制,完善和推广市中区社区群防和资中县银山镇消防联动力量试点的经验做法,提高我市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强化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防控工作,完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消防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要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治、销案的整治制度、程序和整治协调机制,坚决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特别是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作出决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本行业本系统消防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社会消防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歌舞娱乐游艺放映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工商、文化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安监、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运管部门不得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重点解决人员密集和易燃易爆两类场所疏散通道不畅、安全出口不足、消防设施不满足要求的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集中清理整治,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不留死角。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业主负责机制,切实承担“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全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建设计划(略)
2、全市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计划(略)
3、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建设计划(略)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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