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相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相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森防办〔201 4 〕1 6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 4 〕4 5 号)精神,我办对相关执行指标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的相关执行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201 4 年7 月1 4 日
《浙江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相关执行规定
一,关于年度考核时间201 4 年度考核时间自“办法”印发之日起至1 0 月3 1 日止共22 1 天,年度考核指标有关数据按22 1 天进行折算,即:年度考核数据=实际期间数据÷221×36 5 。201 5 年以后的年度考核时间按“办法”规定执行,即以上年1 1 月1 日起至当年1 0 月3 1 日止为一个完整的年度考核时间。 二,关于森林管护全覆盖1 ,森林管护面积。各县(市,区)的森林面积以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见附件1 ),每名护林森林管护员不面积超过500 0 亩;护林员数量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兼职的临时护林人员,护林员资料需及时上报我办备查2 ,“ 网格化” 。管理乡,两级村森林消防“ 网格化” 管理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管护区域,管理要求等信息,在当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在村级上墙公开。 三,关于森林消防队伍 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队建设指导意见》(浙森防指〔201 4 〕4 号)要求,队伍档案应及时报我办备案。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可以依托民兵应急分队,武警机动分队,林场专业队建队,承担森林消防任务,并增配森林消防装备物资;也可以相关部门协同建队,承担森林消防,救灾应急等任务,实行一队多能;还要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和基层林业队伍建队等等。森林消防队伍必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保不低于3 0 万元型态/ 人· 年。 四,关 责任追究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临时行办法》(浙森防指〔200 8 〕3 号)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预防,扑救责任,并负责追究情况及时上报我办备查。期间因工作变动导致责任人发生变更的,按实际情况追究时任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关于考核数据1 ,“ 以上” ,“ 以下” 含本数。2 ,森林面积1 0 万亩以下县(市,区)共1 3 个,包括杭州市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宁波市江北区,镇海区,温州市龙湾区,洞头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绍兴市越城区,嵊泗县,台州市路桥区。 六,关于工作弄虚作假,严重数据失实 严格按照“浙江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办法(试行)”(森防网络浙指〔201 3 〕4 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检查时发现的严重问题在国家林业局,国家防火办,上海专员办,省或市组织的森林消防检查中,发现并向省指挥部反映的问题,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造成不良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问题。
八,关于整改时间
自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为整改期。
附件:1 。浙江省各地护林员数量及森林面积统计表2 。浙江省森林消防队伍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