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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自府发〔2006〕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市级消防重点单位: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社会化消防管理网络日趋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是,当前我市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城镇消防规划实施进展缓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平衡,消防装备建设仍然滞后,消防安全基础依然薄弱,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设施纳入市政建设规划,确保建设到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负责制,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方面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公安消防部门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二)切实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进行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和农民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认真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建立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机制。
(四)积极建立稳定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消防事业的投入,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消防部队事业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自府函〔2004〕11号)要求,将本级消防部队事业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执勤任务的需要。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要把消防监督管理大量的技术行为委托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依法承办,严格有序地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设计咨询、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中心、消防产品认证等中介服务。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开展消防安全诚信承诺活动,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要求,大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一)切实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力度。要按照自贡市城市消防规划要求,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项任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合理规划消防道路,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市政消火栓,不得再欠新帐;到2010年,城市区市政消火栓建成率达100%。城市供水、市政等部门要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市政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2006年完成荣县旭阳镇、长山镇和富顺县富世镇、大安区牛佛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完成全市片区中心城镇消防规划编制,2010年全市建制镇均编制完成城镇消防规划。要切实加强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未通自来水和未安装消火栓的乡镇,要加快实现通水和完成消火栓安装,确保2010年完成率达到100%。要加强乡镇消防手抬机动泵和取水设施建设,2007年全市无市政消火栓的乡镇均要配备消防手抬机动泵并修建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2008年全市所有乡镇100%配备消防手抬机动泵。
(二)切实加强消防站和消防装备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消防站建设力度,改善现有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基础条件,完善使用功能。2006年,自流井区要完成辖区公安消防站搬迁开工工作。要加快特勤消防站改造,使其达到国家标准。要按照省政府《决定》确定的《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建设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快消防装备建设,购置消防车辆、专勤器材和防护装具,建设烟热训练室、化工训练室等训练设施,加强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照明车、泡沫车和处置化学灾害事故所需的消防特种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建设。要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完善消防指挥中心报警、调度、指挥的数字信息处理等功能,加快建设GIS系统、移动指挥中心和远程教学、远程会议、远程监控的“三远”工程;2008年建成全市自动消防设施监控中心,实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现代化。
(三)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意见》和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规划建设,增强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要加大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整合改革力度,落实保障经费,提高战备能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企业自身消防安全建设,落实专职消防队伍。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0年,其他建制镇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要大力发展群众义务、志愿消防力量。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逃生训练及其他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科技、司法行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大力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五)积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使农村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缺乏、道路不畅等状况,改善农村防火条件。要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多户联防体系,制定防火安全乡规民约,实行群防群治。到2010年,全市100%的行政村有基本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队伍。
(六)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工作。要建立健全城市社区消防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社区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推行城市社区消防建设达标工作。2006年,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60%的社区,荣县、富顺县40%的社区,要达到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2008年全市80%的社区、2010年全市所有社区达到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
三、加强消防监管,促进火灾隐患整治
(一)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检测不合格的公共聚集场所,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
(二)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特别是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要切实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市场和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违法行为。消防设施施工、维护保养和消防产品销售以及消防检测、电气检测的有关从业单位和个人资质,要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登记,切实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的产生。
(三)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积极推行消防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受理,并及时公布办理结果。要保障公民对火灾隐患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查处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要积极改进消防执法勤务制度,大力推行错时工作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夜间经营的特点,深入开展消防执法夜查工作,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建设。要按照消防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安派出所监督范围和职责,防止消防监督盲区和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培训指导,建立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量化管理和考评机制。
四、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区县(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各区县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完成情况和乡镇政府、部门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评,奖惩逗硬;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严格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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