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3〕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结合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在30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六条 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考核成绩按比例纳入各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自治州党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