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7]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消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消防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州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成效显著,火灾形势保持平稳,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火灾事故的致灾因素日益增多,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7·13"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州的消防安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意见》精神,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自治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制,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建立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评范围,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做到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旅游、文物、人防、工商、经贸、建设和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自分管领域尤其是公共场所消防监管力度,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内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实施灭火应急演练,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落实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汇报本地区消防工作形势并提出建议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制定"十一五"消防规划,加快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按照"立足长远发展,优化规划方案、协调同步建设"的消防规划总体思路,成立自治州"十一五"消防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消防规划编制的工作。2007年完成奇台县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工作;2008年完成吉木萨尔县、木垒县、昌吉市六工镇、呼图壁县大丰镇和玛纳斯县乐土驿镇城市(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三)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各地要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消防装备的更新配备力度,满足消防业务工作的需要。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要逐步提高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水平,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消防设施的配备。
(四)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快消防站、消防栓、消防车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玛纳斯县、呼图壁县2007年年内完成所属消防站的改造和重建;昌吉市2007年完成原消防站的重建,2008年新建一处消防站和一座烟热训练室;米泉市2008年新建一套化工训练装置。2007年至2008年,全州每年按标准新建消火栓150个,建成的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并设置醒目标识;完成12辆消防车的(50万元台)购置任务(其中,2006年米泉市购置1辆;2007年昌吉市、米泉市、玛纳斯县各购置1辆,呼图壁县购置2辆;2008年昌吉市购置3辆,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各购置1辆)。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行业专职消防队伍为依托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未建成公安消防队的县市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或义务消防队伍步伐,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已建成的东三县专职消防队要不断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人员工资待遇。2007年完成阜康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十一五"期间力争完成吉木萨尔县、木垒县专职消防队伍建设,2008年前全州各消防中队特勤班配备达到标准,消防员11种基本个人防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六)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消防、医疗、交通、建设以及市政工程管理等单位组成的社会抢险救援体系,加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完善联动机制,整合各种救援力量,实现灭火救援力量共享,有效处置各类火灾事故。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农村消防工作是我州"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负责实施农村消防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发改委、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农村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村文化室建设和文明村镇评选等范畴。各乡镇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应急灭火演练。各级政府要将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等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消防设施与农村建设协调发展。要结合农村水改工程,对有条件的村镇在供水管网上设置消火栓,暂不具备条件的村镇要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修建简易的取水平台,并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2007年各乡镇要全部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工作范围,20%以上的村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2008年50%以上的村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在治安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站。2008年力争50%远离专职消防队且集中聚居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配备1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或1台手动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水箱)。
(八)进一步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社区消防是城市预防火灾的基要将社区消防安全管?协调发展。公安、民政、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本地社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社区消防工作。要加强社区消防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治安民警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建立由保安、联防力量和志愿消防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灭火演练等工作。社区要依托警务室和物业管理单位设立消防工作站和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简易消防器材,设立消防公益广告栏、消防宣传橱窗、消防画廊等。2007年35%的社区消防工作要正常开展;2008年70%以上的社区要达到消防管理到位、消防知识普及、能及时扑救和处置一般火灾事故的要求。
(九)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严把消防审核源头关。各级建设、安监、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旅游、工商、经贸、质监等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批,严把行政许可源头关。各县市、各部门要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各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办理消防安全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中,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制度,确保配套消防设施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级建设、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和单位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和隐患督促整改力度,督促指导社会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人员密集场所推广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先进的消防技术防控设施。根据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全部整改销案。
(十一)指导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各县市公安部门要明确各派出所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辖范围、重点单位。要将消防监督责任分解到人,明确各自职责任务,逐步形成所领导负责,专(兼)职消防民警具体指导,社区(责任区)民警抓落实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模式。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部门日常执法检查、执法考评范围,将落实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情况和辖区发生火灾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统一的考评和奖惩制度。同时,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派出所有关人员消防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培训。
(十二)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计划,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和科普规划。要以消防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为重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定期刊播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增加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同时,要加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力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各县市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知识作为干部培训教育内容。公安、消防、安监、建设、旅游、劳动保障、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保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导游、电工、棉花加工企业以及其他可燃物资集中的生产、储存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各单位都要对员工实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从事火灾危险作业人员等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三)积极稳妥开展消防保险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引导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保险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火灾保险产品,尤其是要推进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对消防安全状况不好的单位,保险、金融机构应降低其保、贷信用度。
四、建立定期考核汇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年终组织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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