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哈密地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2〕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4日


哈密地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在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地区消防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总体平稳,有力地区保障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但随着地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工矿企业日益增加,高层建筑大量建设,易燃易爆场所逐年增加,火灾风险不断增加,火灾发生机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65号)精神,切实做好地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预防,深化隐患整治,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提升地区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哈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引领,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100%达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的一般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自治区消防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65号)精神,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明确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也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武警消防业务经费管理办法》,将消防业务保障基本支出经费、项目经费及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呈比例增长。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项目支出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实行专项保障,确保2013年、2014年、2015年消防业务保障基本支出经费分别不低于4万元/人、4.2万元/人、4.4万元/人。要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消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立落实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确保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在醒目位置公示评估结果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备,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工作,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设置醒目标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切实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推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职业化管理,严格六人持证上岗。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特别是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水电油气设施维保人员、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要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消防法律责任。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系统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民政、民宗、旅游、工商、文物、人防等部门要修订完善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疗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场所、旅游景区(点)、文化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章行为。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部署,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公安(边防)派出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大力实施“全警消防”战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大力开展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科技含量;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消防协警,确保消防协警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协警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着力解决“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深入推进“网格化”排查工作。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参与扑救初起火灾等工作。
三、切实抓好火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县(市)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要建立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或出具虚假文件报告。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疗机构、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发现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的单位、场所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在撤销本部门许可决定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由工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许可证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并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宣传、文化体育广播影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建立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高风险单位、违法违章工程通报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行政处罚办理、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等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高风险单位、违法违章工程,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开通“96119”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奖励经费,及时依法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
铁路、民航系统要按照消防监督管辖范围,认真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于地区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和制定实施的重大消防安全措施、标准要求,做到同步部署、同步落实。
(三)严格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辅助疏散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机制,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单位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利用市场手段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立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诚信管理机制,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电焊、防水处理等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限制使用难燃材料,并严格落实现场抽样检验制度,确保燃烧性能等级符合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夯实农村(社区)组织建设、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四个基础”,2015年前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富民安居、定居兴牧、集中养殖、设施农业、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要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将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社会巡逻防控工作体系,依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组织,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社区(村)警务区为基础网格,配足消防器材,将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和居(村)民区全部纳入网格管理,组织综治、公安、工商、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城管、安监、民政、卫生以及民兵、协警、联防队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保安、楼栋长等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宣传教育,强化对出租屋、小商店、小旅店、小饭馆、小作坊、小娱乐室等场所的治理,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事故。2015年底前,地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实现100%达标。
(六)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1〕20号)和自治区《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1-2015)》(新公通〔2011〕184号),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重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进行部署和考评;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纳入教学、科普、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上一堂消防安全教育课、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参观一次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或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村(居)民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指导村(居)民建立健全自治联防制度,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各县(市)要根据《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按期完成全国和自治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和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等任务。
(七)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各县(市)要充分发挥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各县(市)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义务教育内容。2013年要按照国家标准建成地区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为重点的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将消防安全技能纳入上岗培训考试范围,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四、不断夯实消防安全工作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消防规划,按照《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完成各项消防规划编制实施任务,已制定实施城乡消防规划,但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功能分区,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切实解决“欠账”问题,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将城市消防规划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查和批准实施。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市政、电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暖、供气等单位要依照消防规划和管理职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2015年底前,各县(市)工业园区要完成所有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全面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每年按尚缺总数的20%逐年递增,力争到20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队伍建设,调剂充实消防一线警力。各县(市)要在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的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伍筹建、运行、保障等管理机制,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车辆管理、经费保障等内容,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加强乡(镇)消防队建设,“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级重点镇二堡镇组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自治区级重点镇、兵团重点城镇和建成区面积在2-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在2-5万人的五堡乡、雅满苏镇、陶家宫镇、黄田、尖尖墩、二道湖组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其它乡(镇)组建乡镇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2013年组建哈密市二堡镇、五堡镇、陶家宫镇等3个乡(镇)专职消防队;2014年组建雅满苏镇、黄田等2个乡(镇)专职消防队;2015年组建尖尖墩、二道湖等2个乡(镇)专职消防队。2013年组建哈密市七角井镇、星星峡镇、回城乡、花园乡、南湖乡、德外里都如克乡、乌拉台哈萨克民族乡,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奎苏镇、石人子乡、三塘湖乡、萨尔乔克乡,伊吾县前山哈萨克民族乡、盐池乡、伊吾镇、下马崖乡等16个乡(镇)志愿消防队。2014年组建哈密市大泉湾乡、天山乡、西山乡,巴里坤县大红柳峡乡、海子沿乡、下涝坝乡、八墙子乡、大河镇,伊吾县苇子峡乡等9个乡(镇)志愿消防队。要保证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并与所在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待遇相当,将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专职消防员伤残保险强制性规定;专职消防员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应报批烈士,政府及消防机关应予积极支持。
(三)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各县(市)要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推行资质、资格评价淘汰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引导、培育,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健全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各县(市)要推广“物联网”、“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在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应急救援领域的应用,实现对消防安全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2013年5月底前将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接入地区消防指挥中心,以后每年5月底前将新调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接入地区消防指挥中心,并纳入地区社会防控体系;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五年建设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86号),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伊吾县于2013年底前完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初步建立跨地域救援响应机制。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战勤保障体系建设,2013年底前建成地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消防、地震、民政、医疗、人防等救援物资。根据哈密地域性多发灾害特点,依托消防特勤站建立轻型地震救援队,配齐配强应急救援装备,并建立完善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机制,每年对消防部队装备进行评估。所有中队装备器材配备必须满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要求,并逐步加强54米登高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车、视频生命探测系统等高、精、尖装备器材的配备,不断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达到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2012-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配备要求。2014年底前完成消防综合培训基地建设,配齐应急救援训练装备器材和模拟训练设施,推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化、模拟化训练。要进一步加强消防特勤中队和城市消防队(站)建设,2013年底前完成地区应急救援中心基本建设。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哈密地区签订的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要求,以哈密轻工业园区特勤消防站为基础,建设地区战略物资储备库、减灾教育馆、化工模拟装置、室内训练馆、搜救犬犬舍、训练跑道及场地、地震倒塌模拟训练场地、地下逃生训练室、心理行为训练设施等,由地区财政协调项目保障经费的投入并逐年增加;完成巴里坤、伊吾县一级消防站营房车辆装备建设并投入执勤。2014年底前完成哈密市新区一级消防站和巴里坤县三塘湖工业园区特勤消防站营房、车辆装备建设并投入执勤。2015年底前完成哈密市重工业园区一级消防站、老爷庙口岸一级消防站营房、车辆装备建设并投入执勤。
五、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城市(乡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创建、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评,对落实自治区《实施意见》和地区实施意见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和通报,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各县(市)每半年要将消防工作情况向行署专题报告,地区行署每年底前要将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不依法履职、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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