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日常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1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日常管理长效机制》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日常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要求,为确保全地区各单位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正常、日常管理到位、日常维护保养到位,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日常管理长效机制如下: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三化”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三化”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单位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范围,划分出消防安全责任区,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工作中重点抓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形成一个封闭、循环的消防安全责任链,使消防安全责任在单位内部进行有效传递。
二、具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以及主备电源切换等功能,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消防控制室应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十上墙”资料。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每季度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于当年12月30日之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四、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五、建筑消防设施必须落实标识化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可靠的限位措施。室内建筑消防设施、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以及消防水源、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防烟楼梯间等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标识张贴位置应醒目、内容简洁易懂。
六、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并建立专项档案资料。
七、?要将“三化”工作纳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前置条件,凡不符合“三化”建设的工程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和安全检查,从而使“三化”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八、要将“三化”建设检查工作与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相结合。消防部门将“三化”建设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把整改火灾隐患作为“三化”检查工作的重点问题来抓,坚决消除因只抓“三化”工作而忽视火灾隐患的问题,切实使“三化”建设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中起到重要作用。
九、坚持“三化”建设长效工作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全地区 “三化”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全社会公布“三化”日常管理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形成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参与“三化”日常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消防设施故障或不按“三化”日常管理规定管理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由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消防法》依法对单位或法人做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人或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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