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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新安办〔2014〕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贵州、四川、浙江、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公交车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前,我区正值夏季高温季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剧增,火灾事故诱发因素增多,加之第四届中国-亚欧博览会、自治区第十三届运动会召开在即,火灾防控压力明显增大。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严防公共交通工具类似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检查
各地要认真吸取近年来公共交通工具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组织召开一次由交通、运管、公安、安监、消防及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整治方案,全面部署开展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检查活动。一是加强对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各地要积极督促交通、运管等部门发挥行业监督管理职能,指导运营部门加强对公交车、客运车辆、船艇等公共交通工具电路、油路、气路的安全检查,定期做好维护保养,配齐灭火器、安全锤等消防器材,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公交、客运公司要严格遵守车辆报废年限有关规定,达到使用年限的,要及时予以报废,杜绝“带病”上路,留下先天性隐患。二是加强对客运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交通、运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对长途、市郊及公交客运车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违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隐患问题。三是开展公共交通工具消防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交通、运管、公安、安监、消防、教育等部门,对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单位通勤车、校车等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重点检查车辆电路、油路、气路是否定期检查维保,是否配备配齐灭火器、安全锤等消防器材,是否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利用车载电视宣传乘车消防安全常识,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是否配备安全员,司乘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应急疏散程序。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督促公交、客运公司和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扎实开展公交系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交通、运管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落实常态化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运营单位员工和司乘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一是要强化司乘人员宣传培训。各地要督促指导各运营单位在8月20日前,组织开展一次对司乘人员的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每名司乘人员掌握“四会”:会排除车辆火灾隐患、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乘客疏散。同时,要利用“119”消防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系统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要强化公众宣传教育。各地要将公共交通工具作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有效载体,利用车载广播、视频系统滚动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安全提示,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等形式,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乘客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认真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我区敌社情形势和火灾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认真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做好车辆装备器材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执勤备战状态;要组织执勤中队开展公交线路道路状况、公交车类型及燃料使用等情况的调查熟悉活动,有针对性的修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一旦发生火灾,严格落实“五个第一时间”的要求,快速、有效处置。各级交通、运管、公安、医疗、通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在应急状态下的协同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做到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攻得下、打得赢”,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危害和损失。此外,我区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公共交通工具占有较大的比例,各地要加强针对性战术战法和协同处置措施研究,提高灭火救援能力水平。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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