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14]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2013年度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现就做好2014年至2016年全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创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加快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壮大发展多元消防治理力量,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断完善消防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为全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区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实施规范有序,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全面消除县域消防专业力量空白点,完成自治区、地(州、市)两级消防实战化综合训练基地建设,公民消防安全素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升。

二、创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体系

(三)强化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要坚持政府主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地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研究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他分管负责人要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责任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把好准入关,并做好事中与事后监管。

(四)发展多元消防治理力量。要实施综合治理,把消防工作作为基层治安巡逻防控和平安创建等重要内容。发展壮大消防文员、政府公益性岗位人员等新生消防监督力量队伍,2014年至2016年,自治区每年完成招收事业编制消防文员的计划,优化消防文员和现役消防监督执法力量的人员结构比例,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五)改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模式。要持续开展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摸底排查,坚决防止失控漏管,对隐患问题严重、整改难度较大的,实施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对重大火灾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实施责任追究。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消防安全监管,重点解决消防规划编制落实和消防设施欠账等问题,坚决杜绝“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办手续)。推行高层建筑、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和综合体建筑“防消一体化”监管模式,提高火灾隐患“查处率”。持续推进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达标、评定、公示制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加强重点单位监管,从2015年开始,全面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依托基层综治维稳力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完成既定建设达标任务。

(六)加快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实施源头治理,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改革。2014年,完成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试点工作;2015年在全区逐步推广实行。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并将不良行为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完善地方消防法律法规体系。2014年,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立法调研,修订颁布《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编制发布《火探管式自动灭火装置技术规程》、《民用建筑电气防火技术规程》地方标准;2015年,结合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立法调研、《自治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立法调研,颁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颁布《自治区消防条例》,颁布实施《自治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八)加强消防安全技术研发和成果运用。各地要将消防科技工作列入科技发展整体规划和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突出重点领域消防科技攻关,加强科技成果试点推广。2014年,完成消防行业自律系统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产品流向、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等“大数据”平台;2015年,完成公共消防网络教育系统研发和推广应用。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九)严格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各地要紧抓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机遇,及时编制、修订、审批城乡消防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建设。2014年,完成市、县(市、区)、重点镇、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2015年,完成中心镇、已编制总体规划工业园区的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2016年,完成独立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其中城市和县城、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其他经济较为发达及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市级工业园区应当编制消防安全专篇,其他独立建制镇和工业园区应当在总体规划中涵盖消防安全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消防规划实施计划,明确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辆装备等建设指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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