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州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恩施州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标准
一、保障原则
(一)专职消防队员包括各级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以及现役消防部队、公安派出所为补充警力经政府同意招收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二)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工作由各县市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专职消防队员经费纳入县市财政予以保障。
(三)保障标准应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队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保障标准
(一)公用经费
专职消防队公用经费按当地县市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公用经费标准执行,车辆装备运行经费按7万元/队·年执行。
(二)人员经费
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补贴、高危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等。
1.基本工资。随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不低于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加班津贴(非战斗人员不享受)。参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按人均不超过340元/月发放。
3.高危补贴(非战斗人员不享受)。参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按220元/人·月发放。
4.奖金。按人均3000元/人·年。
5.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以企业职工身份,按规定为其申报缴纳。
6.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和个人共筹的方式缴纳。单位、个人分别按月工资总额12%缴纳。
7.伙食费18元/人·天(参照现役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一类区一类灶执行)。
8.被装费参照现役士兵服装供应标准3000元/人·年。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人数核定。州及各县市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为补充消防警力招聘的300名合同制消防员。其中恩施市69人、利川市53人、建始县30人、巴东县32人、宣恩县26人、咸丰县33人、来凤县27人、鹤峰县26人、州消防支队机关4人。
(二)人员招收录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用人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由消防部门汇同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共同制定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有效降低各类法律风险。合同中需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岗工作时限不得超过5年,年龄不得超过40岁,并执行分级管理与绩效管理,实行全程淘汰,以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能进能出、进出平衡。
(三)经费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统一归口消防部队后勤财务部门管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预发〔2012〕77号)要求,规范科目使用,合理安排支出结构,加强内部约束,减少消耗性支出,降低工作成本,确保重点支出。
(四)合理增长。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按标准足额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费预算,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职能所需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和对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完成消防职责及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时必须开支的专项支出切实予以保障。保障标准要随着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五)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