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全面推行消防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全面推行消防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黄冈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消防工作“一岗双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
推行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的制度,是强化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理念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递”的消防工作管理机制。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火灾事故、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我市消防安全保持良好态势。
二、强化职责,全面推行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形势,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约束激励等长效机制,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消防工作经费、装备等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负责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实施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监督指导和协调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实施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二)明确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负责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消防安全工作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负责整改落实到位,明确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自消防安全责任,保障监管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负责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主持召开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本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本部门发生火灾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配合本职能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所分管的部门及行业领域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明确企事业单位的全员“一岗双责”制。各企事业单位是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消防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地位,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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