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黄石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印发《黄石消防支队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八条硬性规定》的通知
(黄公消〔2012〕15号)

各大队,机关各部门,支队培训基地,特勤中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六条硬性规定》和《黄石市公安机关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十条硬性规定》,积极践行“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总要求,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黄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支队制定了《黄石消防支队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八条硬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黄石消防支队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八条硬性规定

一、“119”调度指挥中心值班员24小时值班,受理火警电话准确迅速,用语文明,态度和气。
二、积极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通过简单易会、便于操作的实践项目和生动的火灾案例,向群众传授消防法律、法规、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三、面向社会,贴近群众,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在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将申报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系统“消防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及时快速办理各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对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的,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验收意见;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审结。对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图纸审核、验收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五、依法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对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制作《不同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作出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送达申请人。
六、及时处理楚天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栏目和“96119”等举报投诉信息,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七、加强消防廉政建设,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八、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呼声,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对提出的问题及时答复,不拖、不推、不刁难,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及时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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