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贯彻《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贯彻《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贯彻〈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宜昌市贯彻《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鄂政办发〔2014〕3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和创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宣传贯彻《规定》,促进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增强整体抗御火灾能力,降低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
三、工作措施
(一)摸排确认火灾高危单位。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单位),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设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上物资的厂房、地下交通工程及其他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并逐一造册登记,根据《规定》的相关标准初步确认火灾高危单位,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火灾高危单位名单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各地初步确认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复核并确定市本级监管和委托各县市监管单位的数量(其中市本级直接监管单位数量不得低于100家)。市公安局要于2014年4月底前审定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名单并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二)加强法规宣传及培训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宣传、解读《规定》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消防工作特点,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要与火灾高危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内部培训,使每名消防监督员和消防文员系统掌握《规定》条款,熟悉日常监管职责和相关管理程序。
(三)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地要把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通过签订责任状、开展考核评比等形式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明确内部工作职责,落实主管人和业务负责人,建立和完善火灾高危单位监督抽查、公示公告以及重大问题集体研究、专家论证等配套工作制度。
(四)严格监管火灾高危单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火灾高危单位从严进行监管。一是严格监督抽查。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员工消防知识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户籍化”录入情况,抽查结果每季度在市级媒体公布一次。二是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要督促火灾高危单位与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协议,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保养和检测制度,切实提高消防设施完好率;要引导并鼓励火灾高危单位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抗御火灾事故风险的能力。三是要强化灭火演练。各地公安消防中队要定期深入火灾高危单位熟悉建筑外围火灾扑救面、消防车通道、市政供水设施、建筑内部固定消防设施、重点部位和楼层分布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开展实地实装演练,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第一时间灭火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