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鹤政〔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不断强化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构建“和谐鹤壁”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认真履行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要把制定并落实消防规划、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严格考评;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管理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2006年,全市70%的建成社区能有效开展消防工作。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教育、卫生、建设、规划、旅游、工商、商务、劳动保障、司法、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工作列入素质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工作计划,纳入文明创建活动考评范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有义务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解决问题,研究对策。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推行标识化管理,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推动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高科技消防产品,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要大力开展以“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人员”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安全防范措施。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商(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严厉整治“三合一”、“二合一”场所,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把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必要时公开曝光。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因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火灾危害严重扩大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消防工作特点,及时部署开展对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惩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同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需停产停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
(三)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督、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四)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一)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今后城市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与经济和城市发展统筹安排,科学编制、发布城镇消防规划。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2006年,市区消防规划要完成发布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之中,保证与总体规划同步实施。浚县、淇县城区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要全部把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二)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必须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按照《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2006年,全市完成70个消火栓补建任务,其中,浚县10个、淇县10个、淇滨区10个、山城区20个、鹤山区5个、开发区15个。各县(区)城区原则上夜间不应停水,如确有困难的,要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消防用水。建设、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保证完好率。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一)大力发展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1号),今后凡新增建的消防站,没有现役编制的,均建成公安合同制消防站,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灭火执勤。
(二)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确定。各县(区)要根据本地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单位消防队建设状况,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企事业单位消防队进行整合。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效益较差、经费难以保障且在城市消防规划建站布点范围内的消防队,由政府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具备担负辖区内灭火救援的能力。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性质相同、经营困难、距离较近的消防队,由同级人民政府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组合并,切实提高其战斗力。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三)积极拓展保安和巡防队伍的消防职能。明确保安队伍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加强保安员和巡防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从2006年开始,所有保安人员都要进行消防培训,全市所有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所有保安公司要提供消防保安服务。
五、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一)积极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与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建设。按照省政府豫政〔2006〕52号文件要求,2006年,启动建设我市特勤消防队,2008年建成,特勤队的执勤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三)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工作。2008年前,市区要建立重特大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库。交通工具要按一次性运输不低于50人储备;干粉、泡沫灭火药剂要按一次性扑灭辖区2起石油化工火灾所需最大量储备;破拆、堵漏、侦检、洗消、救生、防护等抢险救援装备依据国家配备标准,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储备。各县(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储备相应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救援物资和灭火药剂。
(四)加强和改进执勤训练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勤务实战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勤务改革,加强执勤备战,提高快速反应和实战能力。要从实战出发,改革创新训练工作,深入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强化体能、心理、技术、战术、合成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部队在各种复杂危险情况下的灭火救援能力。
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一)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87号)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认真搞好村镇消防规划。各乡镇要切实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与村镇饮水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等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2006年,浚县善堂镇、淇县高村镇、淇滨区庞村镇3个省级重点镇和各县(区)中心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有条件的要建成有固定队址、有队员、有执勤装备、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的镇办专(兼)职消防队(站)。要认真贯彻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豫防安〔2005〕15号),全市处于城市消防队(站)保护范围以外的农村乡镇,2006年至2008年每年分别要有30%、80%和100%建成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站)。鼓励乡镇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承担本乡镇火灾扑救任务。村民委员会应当牵头,吸收村办企业负责人、个体业主、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应积极制订村民防火公约,配置灭火器器材,开发可利用的消防水源,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
七、强化消防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消防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有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设置消防栏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常识。在公众聚集场所要利用消防标识、视频、宣传栏等设施和手段,经常向公众宣传防火常识和火灾逃生救援技能。农村要采取各种措施,普及和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九年制义务教育机构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每年安排公务员按受消防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职工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专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导游、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
八、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全面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一)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将各项消防业务经费和征召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2007年起,全市消防业务经费供给,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06〕52号文件制定消防业务经费开支标准的指导意见》(豫公消〔2006〕102号)中制定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消防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消防建设。
(二)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纳入保障体系,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城市维护费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配齐急救、破拆、登高、抗洪、洞穴救援、交通事故处置等抢险救援器材,加大侦检、堵漏、洗消、破拆、照明、特勤消防车辆的配备力度,提高消防部队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灭火救援的实战能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要求,我市抢险救援车、举高类消防车2006分别要达到国家标准的50%、70%,2007年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70%、80%,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