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地和城中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地和城中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洛开〔20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管委会12月27日主任办公会会议关于新建建筑消防手续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两个乡镇、各指挥部为城中村及在建安置小区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要求,切实加强在建建筑工地和城中村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辖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在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及“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要求和原则,区里各指挥部、各施工单位以及两个乡镇分别为在建安置小区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其余各商品房在建工地由建委部门监管,要敦促各自管辖范围内新建工地尽快完善消防手续报批工作,并积极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具体要求和措施如下:
(一)未经消防审批擅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向洛阳市消防支队尽快申报相关手续;
(二)施工现场设置夹芯为易燃材料彩钢板房的,由施工单位进行拆除;
(三)在彩钢板房内设置员工宿舍和厨房的,施工单位应尽快迁出员工宿舍和厨房;
(四)对在建高层建筑使用外防护网为可燃材料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其更换为不燃材料;
(五)对于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按《河南省消防条例》配齐相应规格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六)占用或堵塞消防车通道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及时回填,并对消防车通道上的杂物进行清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施工建筑高度超过24米而未设置消防水源的,施工单位应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
二、扎实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各拆迁指挥部、乡(镇)、村为城中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洛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和“谁检查、谁督办”、“谁出租、谁负责”、“领导分包、责任捆绑”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各个城中村整改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消防组织。各城中村要成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志愿消防队,建立多种形式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开展灭火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
(二)建设消防水源。各村(社区)应当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城中村有市政管网的,必须按标准安装室外消防栓;没有市政管网的,必须保证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设置室外水源并配备取水设施。
(三)畅通消防通道。城中村的主干道必须保持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车通道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营业摊位要划线经营,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加强出租屋管理。超过3层且出租经营的建筑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的,要增加室外楼梯;出租屋、门面房严禁违规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液化气充装点。
(五)规范安全疏散。城中村内的出租屋要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建筑的楼梯间、门厅、楼道内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居民不得在楼梯间、门厅、楼道等疏散通道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妨碍安全疏散。
(六)配备消防设施。门面房、出租屋要配备灭火器、“消防红水桶”;3层以上(含3层)每户可配备安全绳、防烟面罩等逃生工具。
(七)开展宣传培训。各乡(镇)要组织综治力量,对城中村内出租屋业主、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教育和培训,张贴、悬挂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帮助其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等基本技能。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