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濮政办〔201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79号)要求,大力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大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修编完善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一)修编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县(区)要将城区、建制镇消防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范畴,及时组织编制和完善。已完成总体规划修编的县、全国重点镇,2017年11月底前要依据总体规划完成城乡消防规划修编工作;正在修编或即将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县、全国重点镇要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完成消防规划。2017年,建成区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的建制镇要全部编制消防规划,其余建制镇在总体规划中设置消防专篇。
(二)强化城乡消防规划实施。各县(区)要建立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等方面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衔接,确保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建设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每年对本地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于当年12月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
三、加快推进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
(一)加强消防站建设。各县(区)要依据消防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和灭火救援任务量等需求,科学安排年度消防站新建项目。增建标准消防站有困难的商业密集区、大体量大空间建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要因地制宜增建小型消防站。2017年,濮东产业集聚区消防站、濮阳市第二小型消防站、濮阳县产业集聚区消防站、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消防站、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消防站、示范区消防站建成,开发区第二消防站主体完工,确保2018年年底前全市消防站数量达标。大力加强模拟训练设施建设,全力推进石化火灾扑救模拟训练设施建设。
(二)抓好消防装备建设。特勤和一级消防站完成“四个一”(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中/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的灭火救援车辆装备基本作战单元体系配备;加强远程供水系统、多功能抢险救援模块及大功率拖车炮等高精尖车辆装备和工程机械配备;所有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达到部颁标准,各类抢险救援器材按标准配齐,灭火药剂储备能够满足现实需求。
(三)强化消防队站装备建设保障。消防特勤和消防站建设用地全部为划拨用地,不得构筑任何经营性建筑物。自2017年6月13日起,原有已明确费用分担方式的消防特勤和消防站项目,继续按照原有方式执行,此后的消防站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各县消防队站建设项目由所在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费用;华龙区消防队站建设项目由华龙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费用,由市级财政负责项目建设费用;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消防队站项目参照华龙区执行。市、县两级财政分级保障消防车辆装备经费,市财政主要保障通用高精尖车辆装备购置,并逐步加大对各县(区)的补助力度,对县(区)政府购置消防车辆装备予以补助,提高各级消防经费保障能力。
四、强化市政消防供水和消防车通道建设
(一)加大市政消火栓补建力度。各县(区)已铺设市政给水管道的城区和建制镇建成区道路要全部建设消火栓,要结合“欠账”情况,制定补建计划,加快建设进度。2017年基本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实现城区和建制镇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健全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维护保养机制,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市政供水单位职责,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完整好用。
(二)同步建设市政消防水源。各县(区)要结合给水管道、计量设施等市政给水系统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市政消防水源,确保不欠“新账”。对宽度超过60米的市政道路,要在道路两侧交错布置市政消火栓;对无市政集中供水或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要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对规划区内有天然水源的,要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
(三)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市政道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提高道路对大型消防车的通行、承载能力。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五、强力推进消防通信设施建设
(一)推进消防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市消防指挥中心,与政府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配备消防卫星通信指挥车和无人侦查机。单独受理119报警的县要建设消防指挥中心,将乡(镇)专职消防队、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纳入统一调派和指挥体系,逐步实现与当地公安部门调度指挥系统、政府应急指挥系统对接,2017年范县、台前县和南乐县要完成县级消防指挥中心建设任务。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障消防无线通信频谱和消防通信基站布局满足灭火救援通信指挥要求;通信管理部门、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要优先向消防部门提供灭火救援专用通信链路和信息服务支撑。
(二)加强消防通信基础网络建设。各县(区)建设消防有线、无线、卫星和计算机通信基础网络,覆盖至辖区所有公安现役和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边界接入平台,将消防指挥调度网延伸至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2017年要完成网络延伸任务的60%,确保2018年达到全覆盖。
(三)强化消防通信业务系统建设。规划、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地理信息和建(构)筑物、消防水源、道路监控等信息资源和应用开发接口;将消防管理纳入“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消防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建、规划、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市政供水单位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建立消防工作齐抓共管机制。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火灾报警等消防安全防控信息化水平。
六、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
(一)明确乡(镇、办)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乡(镇、办)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乡(镇、办)安全生产组织具体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明确1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指导所属专职(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做好消防工作。2017年6月底前,所有乡(镇、办)按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
(二)建立村(居)委会消防组织。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至少明确1名消防安全协管员,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可以设立专门的消防工作办公室。2017年10月底前,所有行政村(社区)按要求明确消防组织和配齐人员。
(三)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各公安派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的消防培训,加强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每年对其日常监督范围内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强化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将消防安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奖惩,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定期抽查、分析研判、教育培训、责任告知和督导问责等工作制度,提高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消防安全整体水平。
七、大力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
(一)加快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步伐。依据《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从2017年开始,濮阳县文留镇、柳屯镇、胡状镇、徐镇镇、范县濮城镇、台前县侯庙镇、马楼镇、南乐县韩张镇、清丰县马庄桥镇、瓦屋头镇、仙庄镇11个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所有乡(镇)专职消防队实行轮班制,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每班在岗专兼职队员不少于10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每班在岗专兼职队员不少于5人。专职消防队员作为所在地乡(镇)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成员,纳入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做好执勤训练工作的同时,定期深入辖区组织开展消防宣传、隐患查改等工作。
(二)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各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消防组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消防安全巡查队、灭火救援先遣队和消防知识宣传队“三队合一”消防职责。2017年,所有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成微型消防站,并纳入灭火指挥调度体系。
(三)推进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除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外的乡(镇),要依托治安巡防队,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消防队,配齐不少于8名消防员(专职消防员不少于2名),配备l台小型多功能消防车、1辆消防摩托车;常住人口超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要建成有4名以上志愿人员和有手抬式机动泵、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等基本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2017年上述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要全部完成建队目标。
(四)完善保障措施。加大对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足额保障。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立法人组织的可依法申请登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八、着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文明创建及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比重。要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内容,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全面纳入城镇化统计工作和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消防站、消防水源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要对基层消防组织建设提供政策支撑,财政部门要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经费予以足额保障,公安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强化综合保障。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辖区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消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并随着当地财力的增加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四)严格督导考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重要内容,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逐一考核,严格奖惩。
附件:1.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略)
2.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略)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