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
(郑政办〔201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制定以下意见:
一、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一)在机场、车站、医院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就医、通行,在对外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
(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和风景名胜区,保持原有现役军人优待政策。
二、职业荣誉保障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比例应高于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表彰奖励的比例。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奖励名额。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
根据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将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参照《公安部消防机关战备值班工作方案(试行)》标准执行)、重大安保勤务等地方性津贴补贴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列支。自2019年起,全市行政编制消防员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绩效、精神文明、综治等考评奖励范畴,经考评主管单位考评合格后,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医疗待遇
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按100万元/人·年保额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伤亡抚恤待遇
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不低于部队抚恤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四)住房待遇
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四、社会优待保障
(一)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
(二)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由政府承办部门直接对应消防救援支队安排执行;对随调未就业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 (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的入学、入托,参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精神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五、财政预算保障
(一)按照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本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县(市、区)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申请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五险一金、伙食费、高危补助、年终奖励金、岗位补助等)、公用经费(含水电费、公杂费、探亲路费、训练费、被装费等)按照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郑州市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办〔2018〕267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如有新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