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防火委员会关于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防火委员会关于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浦府办[2004]5号)
各有关单位:
新区防火委员会《关于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意见
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范围,通过近几年连续专项治理,新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有所好转。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长治久安,实现消防安全长效管理,将“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单位自控机制
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强化了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在公众聚集场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坚持“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消防部门监督”的原则,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自主管理。
(一)实行安全承诺制
公安部61号令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公众聚集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每年要签署《消防安全承诺书》,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如有变更,应立即向所属派出所或消防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二)建立自查自改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运行、疏散设施的安全、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等消防安全状况。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并做好自查自改的情况记录。
(三)落实安全培训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要拟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普及教育计划,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其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完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逃生设施等应当确定有关负责人员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可用,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社会监控机制
(一)明查暗访制
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对公众聚集场所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监督其消防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消除隐患。
(二)例行检查制
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经贸、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众聚集场所定期进行检查,不断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场所互查制
消防监督部门要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特点,积极倡导公众聚集场所各单位之间互相检查、互相监督,共同促进消防安全工作,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群众举报制
消防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的社会监控力度。
(五)媒体曝光制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应将防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内容,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六)引入保险机制
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切实增强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系数;保险公司要根据各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确定保险等级。
三、公安监督机制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派出所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管理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分级监督。要按照消防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自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分级监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其中,属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由消防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其余由派出所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要将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确保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单位自控机制的运行情况。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严格执法。公安消防部门要随时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取证,对已签署《消防安全承诺书》但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防火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