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奉贤区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第61号部长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的有效举措。为保障《规定》在我区范围内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杜治中任组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朱山荣和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区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宗斌任副组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任组员。下设办公室,由朱山荣兼主任,防火监督处张国庆处长为副主任,季华、王炳华副处长及各派出所分管领导为组员。各镇、场、局、行、(集团)公司、在奉市属单位也应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
二、试点范围
为了将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确定教育局和齐贤镇作为《规定》宣传贯彻试点单位。其他各镇、场、行、区直属公司也应在本辖区内或所属系统内选择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试点,并重点指导试点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未列为试点的单位同步实施。
三、方法、步骤及内容
宣传贯彻工作主要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广泛宣传
1、制定奉贤区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此项工作由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
2、区政府召开全区宣传贯彻动员部署大会,由区政府领导、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各镇、场、局、行、区直属公司、在奉市属单位分管领导和安全干部,各派出所分管所长和消防民警,原区属消防重点单位分管领导和安全干部参加。
3、由区宣传贯彻工作办公室制作《规定》宣传提纲,通过区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广泛宣传《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4、区各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负责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掀起学习贯彻《规定》的高潮,还要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抓好员工对《规定》的学习,使每一名员工都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让广大社会单位牢固确立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
此阶段工作应于2002年1月15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自我申报,核查上报
1、区政府发出公告通知,通过《奉贤报》将《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告社会。
2、各单位应及时对照《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要落实专人,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如实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各单位一把手应严格审核把关,然后将申报表汇总上报。教育、卫生、文化、金融、邮政系统所属的各单位报本系统宣传贯彻工作办公室。其他各单位按属地管辖原则,报所在地镇政府宣传贯彻工作办公室。各系统、镇宣传贯彻工作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区宣传贯彻工作办公室。自我申报务必于2月20日之前完成。
3、区宣传贯彻工作办公室将组织街道、镇、系统、行业防火委、物业部门等各方面力量对辖区内申报单位备案的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对本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应当纳入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将由公安消防机构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备案。
4、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将确定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区政府备案,并通过、区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2002年5月1日起严格执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同时,要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造册,建立台帐,将数据汇总报市消防局。
此阶段工作应于2002年3月5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认真指导,重点落实。
1、组织学习培训。主要抓好三个层面的学习培训:一是区公安消防机构要组织防火参谋认真学习《规定》,领会精神,掌握宣传贯彻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区公安消防机构分期分批召集各派出所消防民警和条块的具体工作人员,就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操作要求进行学习培训。三是由参加过培训的条块工作人员对所属新确定的重点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培训。
2、全面实施落实。已经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的单位在本阶段要着重落实以下几项内容:
(1)按照《规定》第五、七、十五条的要求,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规定》明确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2)按照《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试点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和完善。
(3)按照《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4)按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制作每日防火巡查记录。
(5)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做好防火检查以及记录的准备工作。
(6)按照《规定》第二十七、二十九条要求和相关规定,制作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
(7)按照《规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或者提出整改方案。
(8)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要求,着手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按照《规定》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要求,着手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3、认真指导检查。各派出所消防民警和条块工作人员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促使各单位既要按时完成,又要保证质量,符合要求。区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区试点单位的指导,要深入各系统各行业、各镇,检查贯彻落实的进展和质量情况。
此阶段工作应于2002年4月20日之前完成。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深入宣传贯彻
1、由条、块、重点单位对宣传贯彻《规定》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进一步深化落实《规定》,贯彻“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此项工作于5月10日前完成。
2、区政府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各系统行业、镇对各单位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督促其按照《规定》的要求逐一整改。同时总结工作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采取措施,确保质量,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
3、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自《规定》实施之日起的第一个月作为“《规定》宣传贯彻月”。为此,五月份我区要在全区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的高潮,促进单位切实落实《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此阶段工作应于2002年5月31日前完成。
四、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规定》的发布施行,是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消防监督管理的新模式。为此,各单位领导要从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周密计划,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切实保证各阶段工作、扎实进行,取得实效。
2、广泛宣传,强化意识。各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市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规定》的认识,明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主体,从而转变思想观念,转换角色,要由过去的政府执法部门上门监督管理统包统揽,转变为各单位把抓好消防工作作为份内事,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的自觉行动。
3、严格标准,加强指导。一是试点单位要认真研究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切实保证试点工作稳步、扎实进行,为我区其他单位提供经验。二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填写申报表,不得迟报、漏报、误报、瞒报。三是各委办局、镇、公安消防机构和各派出所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摸清所辖范围内单位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为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转变奠定基础。
4、加强联系,畅通信息。由于此次宣传贯彻工作时间紧迫、点多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申报的真实性,确保宣传贯彻工作质量和进度,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工作中要加强请示汇报,遇有问题及时与区宣传贯彻工作办公室联系(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联系电话:57426191)。各委办局、镇要在每一阶段结束后的三天内,应将工作情况、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宣传贯彻工作办公室,以便推广经验。


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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