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崇府办发〔2013〕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崇明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7月24日
崇明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在全县范围内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崇明地区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明县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县综治办、县监察局组织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建考核工作组,于每年1月底前对各乡镇政府上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审定。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乡镇政府上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消防工作总结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乡镇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和考核计分表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消防委工作要求,结合本县消防工作实际予以细化制定。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至考核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县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居(村)委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