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9)2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和上级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本区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城市应急管理能力,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本区成立由颜建平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章钧副主任、公安分局孙伟国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和各街道、镇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具体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协调、联络和督办。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
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并开展联合检查。
(二)检查整改阶段(9月1日起至12月20日)
1、要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高层建筑逐一开展检查,特别是重点督促至今仍未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单位抓紧整改消除。要将专项检查与推行标准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指导、督促单位对照标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完善软件建设,加强硬件管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2、根据辖区内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完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档案信息。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
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检查情况,进一步梳理、评估本辖区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状况,对存在重大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报告区政府,力争予以研究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建设
1、各街道、镇要建立并完善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指导辖区有关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切实加强检查督促。
2、各居、村委会、社区服务站要制定区域内火灾应急预案,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教育、防火和灭火演练,组织高层建筑居、村民签订防火公约,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查整改。
3、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职责,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管理工作,发现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要及时告知物业所有人或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发现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高层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制度。
4、房屋产权单位出租的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于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要成立由产权单位牵头、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工作。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要依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年检制度,也可委托建筑的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
5、燃气及供电部门要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及电线电路,并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部件,解决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对高层建筑内涉及房屋产权单位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仪、管道自动切断阀等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做一次强制检测。
6、区公安分局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列入物业管理行业评比、平安小区和安全大楼评比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管、检查。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分级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7、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高层建筑项目审批关。在审批高层建筑项目时,充分征求和听取消防管理部门意见。同时,要严把高层建筑项目验收关,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核准要求的不予验收。
(二)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与管理
1、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由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整改措施、要求、期限,并抄送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和司法机关。期满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视情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对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报请区政府、各街道、镇协调解决。
2、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维修资金缺少等原因难以落实整改的高层居住建筑,列为区政府平安工程督办项目加以推进,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3、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业态多、产权单位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由区政府、各街道、镇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来源,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4、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对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职责的,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1、《闸北报》、区有线电视台要依托119消防日、逢年过节、重大活动等节点,充分发挥区属媒体的作用,免费刊登、播出包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知识在内的各类消防公益信息和公益广告,建立完善消防公益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
2、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督促本级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责任单位主体意识,使其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推动消防宣传工作的格局。
3、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高层建筑的物业安保经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高层建筑相关从业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
1、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投入力度,落实应急知识普及、社会动员等工作。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等保障工作。
2、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继续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的灭火救援准备工作,熟悉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加强灭火力量编成、组织指挥、现场组网、战术运用、战斗展开、供水组织、疏散救人等措施,开展针对性的模拟训练、实地拉动和实战演练,进一步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3、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置专人负责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防临时设施配置和管理,确保工程过程中消防安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临时设施配置情况的检查。
4、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针对服务管理对象特点,逐幢制定高层建筑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措施和责任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及时改进不足,提升群防群治、自防自救能力。
(五)加强信息报送和情况反馈
各委办局、各街道、镇要及时更新高层建筑情况信息,确保基础台帐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本次专项检查实行半月报制度,请各委办局、各街道、镇于每月15日、30日中午12时前将工作情况(见附件)报送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马皎琳,电话:63171309,传真:63179093);12月15日前,报送本次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届时,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总结通报各单位专项工作推进情况。
附件:闸北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报表(略)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闸 北 分 局
上海市闸北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