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本市禁止施放广告氢气球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沪消(防)[2000]169号)

各有关单位:
进入九十年代末以来,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市级重大活动日益频繁,各种庆典活动也日益增多,许多活动都采用施放广告氢气球的方式以示庆贺,然而,气球充填介质氢气是一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死群伤事故。今年6月16日,北京一鞋城开业庆典施放氢气球发生爆炸,25人被不同程度烧伤,给国家和人民生命造成了一定危害。为了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防止因施放氢气球而引发群死群伤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活动的消防安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本市范围内禁止施放以氢气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为介质的各种类型广告气球(艇),只能施放以惰性气体为介质的气球(艇)。并提出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各防火监督处(科)不再对施放气球单位进行施放作业的消防安全审批,也不再对施放气球单位进行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但是为了避免造成广告气球施放的失控漏管,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对广告气球施放应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施放场所、施放单位、施放时间、施放气球数量、类型和尺寸,施放监护等情况。
二、各广告气球施放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市范围内禁止施放氢气广告气球的规定,并在每次施放气球前向当地防火监督处、科备案。
三、各防火处、科要严格对施放气球(艇)场所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氢气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将通知精神及时转发到上述单位,要求这些单位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一经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施放气球的单位,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依法对责任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上海市消防局
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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