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6]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政府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考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任务。

第二章 消防工作标准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确保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责;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任务;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
第六条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坚持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效果明显。定期组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季节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工作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周密,执法有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持火灾形势平稳,无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第八条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立案、专家论证、公告、挂牌督办、销案制度;按属地原则,明确整改责任,严格督办。
第九条 消防宣传教育坚持经常。适时开展春防、冬防以及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深化消防宣传“四进”工作;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
第十条 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不断壮大。大力发展地方政府消防力量,完成招收合同制消防队员任务;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不断发展。
第十一条 消防经费投入逐年提高。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完成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保证消防事业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不应当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赉的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经费正常供给机制,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等业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确保上述内容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组织征召合同制消防队员。县(区)和中心镇(重点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依法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逐步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立案、专家论证、公告、挂牌督办、销案制度。明确整改责任,严格督办。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面向社区、学校、企业和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章 考评的形式和方法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考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应在30天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
第二十七条 对全面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或者在某项消防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要采取适当形式,给予单位及贡献突出的个人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树立典型,大力宣传。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指标未完成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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