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促进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我市“十一五”期间经济腾飞奠定良好的公共安全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构建完善的社会消防工作格局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加大消防经费财政投入比率。市本级、县(市)区消防业务经费开支不得低于城市整体维护经费的8%,并足额下拨政府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消防配套费,以保证日常消防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政府建立由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牵头,安监、规划、城建、财政、发改、教育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制定《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和考评办法》,将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实施年度考评。安监、城建、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发改、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并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和参与权。各级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介、政府网站、公报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的情况和预防火灾的方法。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信箱或电子邮件的地址,依法受理并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要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帐、快补旧帐”的原则,制定《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明确本地区2006年到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在完成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历史欠帐,到2010年,确保各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还清旧帐,不欠新帐,最终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二)合理编制和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市消防规划,发改、规划、城建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吸收公安消防部门参加,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和建设计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要加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建设。在经济发展先导区的建设初期,要完成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科学规划城市消防布局,预留消防队站建设用地,确定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消防装备、消防通讯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基本数量。制定合同制消防队员招收计划并负担消防业务费用。“十一五”期间,我市所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根据国家消防站建设技术标准,各建设1处消防站,以担负上述地区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任务。2007年底,完成全市建制中心镇消防规划编制,2008年底,完成全市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
(三)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城建部门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建立起城建部门与消防部门共同验收和移交制度。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到2010年,完成市区补建231个市政消火栓、新建150个市政消火栓和10个消防水鹤的任务。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要采取退路进厅、清理违章建筑和结合改造旧城区等措施,打通被堵占的消防车通道,并在今后的城市建设中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划修建消防车通道。到2010年,补建火警调度专线30对,其中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中队的语音和数据通信专线分别不少于1条。
(四)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问题。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一)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制定《葫芦岛市2006-2010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度,作为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的招收、管理、保障等配套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时到位。各县(市)区每年要保证新建1-3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10年,全市各建制镇都要至少建立1个多种形式消防队(32个镇),GDP超亿元且人口超10万的建制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在全市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
(二)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2007年年底,全市新增合同制消防员编制105人并纳入市财政预算,6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合同制消防队,到2010年,再新增140名合同制消防员编制(按到2010年共补建、新建4个普通消防站,每站编配35人计),出台本地区合同制消防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按照《劳动法》要求办理合同制消防员的保险、医疗、工伤等有关待遇和补偿。
(三)积极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要积极做好中央划定范围内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分离和队伍组建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补偿办法。要大力扶持经济困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通过政府出资、企业和政府联合出资、企业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妥善解决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存续问题。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加大政策扶持,培养试点单位,总结推广经验。
(四)广泛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各部门、行业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尤其要在消防力量薄弱的村镇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义务(志愿)消防队伍,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和通讯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五)合理创建多警联动的消防机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要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依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将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绩效考核体系。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坚决整治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各级政府要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到2010年,全市基本解决影响城市消防布局和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规划、城建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城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领域的质量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在前期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依据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并摘牌。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葫政办发〔2005〕109号),各级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上级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逐步建立防火教育馆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课时比例不应少于相关规定;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各级政府和单位要在城区主干道和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文化、出版、广电部门应根据《消防法》落实社会化宣传工作职责,所辖主流媒体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在“119”消防日、重要节假日、冬春季节等重点防火期和政府组织的重要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期间,要积极开展公益宣传。要认真积极配合互联网上建立的辽宁消防网站系统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发布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
(二)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要发动社会力量,动员群众参与,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常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社区、农村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三)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全面系统地开展企业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到2010年,上岗位人员的受培训比例要达到100%。要采取集中与分散、面对面指导与远程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六、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机制
(一)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质监、工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各自的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制定和落实信息共享、职能衔接和案件移交的工作措施。依法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履行生产、维修、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要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监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
(二)联合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共享机制。质监、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联络员制度,相互通报消防产品整治工作信息,积极促进信息交换和共享。质监部门要将每年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及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布消防产品质量整治工作信息,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报告平台,做好消防产品市场导向工作。
(三)逐步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制度。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从重处罚。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为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要利用社会新闻媒介和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工商、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充分运用费率杠杆,实行差别费率动态管理,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依托现有的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消防保安人员。要发展消防管理人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人才库。要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单位消防技术需求。
(三)努力构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网络。市政府将依托社会技术力量,逐步建立起由中介组织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远程监控中心,通过网络实时监控的手段,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建立灭火抢险救援联动机制,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调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参战力量的职能定位和责权范围,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根据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我市重特大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强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要建立市级灭火救援专家组,积极参与复杂疑难灭火抢险救援现场的作战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高组织指挥专业化水平。
(二)大力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到2010年,我市将补建完成一个占地50亩,集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加快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灭火抢险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灭火抢险救援作战能力。各县(市)区政府也要以现有公安现役消防站场地为依托,划拨专项资金,因地制宜建设相关模拟演练训练设施。
(三)认真落实灭火应急抢险救援经费。各级政府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公安消防部队的基层基础建设投入。在保证正常财政投入的情况下,市本级财政将专项解决我市消防特勤中队抢险救援装备、个人装备经费欠帐问题;各县(市)区财政要专项解决县(市)区消防大队特勤班抢险救援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经费欠帐问题。各级财政要把消防官兵执勤补助、伙食补助、高危补贴等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并保证不低于其他警种的补助标准。市财政、发改部门要依据市、省2:1和中央、省、市1:1:3的比例落实消防特勤中队建设和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专项配套资金,保证在我市建成一个国家标准的特勤中队;保证2007年年底,全市一线消防官兵个人防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到2008年年底,全市所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
九、加强考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市政府将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地区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四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子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年初,市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县(市)区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县(市)区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县(市)区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