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辽政办〔200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的相对平衡;负责安排消防站、消防装备、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 设施建设投资,保证基础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二、财政部门
负责根据公安消防部门上报的消防业务经费支出预算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审批后列入同级 财政部门预算,并监管消防业务经费资金使用效果;保障经各级政府批准招收的合同制专职 消防队员所需的人员工资、工伤保险、伙食费支出;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低于6%的 比例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配合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在建设项目审批中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 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竣工综合验收。
五、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城市消防车通道以及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它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有效,水量、水压充足;结合城市改建、扩建,及时对城市市政消防设 施状况进行调研,并向政府提出增建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议,确保年度市政消防设施维护率达 到90%。
六、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各电信运营商进行沟通、协调,督促其加强消防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 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纳入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 ,及时取缔不合格产品。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贩卖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商贩;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企业开办前置条件的,依法严格把关。
九、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把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工程或项目中同步实施,增强农村建筑耐火等级。
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之中,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 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审批各类新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时,负责对教学 场所及设施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负责推选和培养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先进典型单位,推广先 进经验;督促全市各类学校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消防疏散预案,每学期开展消防疏散演 练。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把消防知识纳入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增强劳动者消防安全技能。
十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消防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经常性公益性消防宣传报道。
十三、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消防监督和灭火抢险救援;公安派出所要全面承担起消防三级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细化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量化 工作指标,并对本级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国 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消防工作突出、无重大火灾隐患和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适当予以奖励。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