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全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没有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有力地保障了辽阳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社会稳定。但是,当前全市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仍然薄弱,社会消防管理能力和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高,消防力量资源配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认真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公安、安监、规划、建设等部门和行业系统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和11月召开联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6〕82号)要求,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等部门处理。发改、规划、财政、城建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在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化学危险品泄漏,洪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空难,重大交通事故,建筑倒塌,恐怖袭击和破坏等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与参与权。各级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介、政府网站、公报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情况和预防火灾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信箱或电子邮件的地址,依法受理并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加大消防安全投入,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合理编制和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在《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立即着手修编《辽阳市消防建设规划(2007年-2020年)》。辽阳县、灯塔市年内务必完成本地消防规划的修编,辽阳县、灯塔市和弓长岭区还要分别完成刘二堡镇、小屯镇、铧子镇、佟二堡镇和汤河镇的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在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编时,应对城镇消防规划进行相应调整,没有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的应补充相关内容,否则不予批准。
(二)科学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到2010年,我市规划城区应设置消防站12座,在现有8座的基础上,新建4座。2007年建成庆阳消防站,2008年建成消防指挥中心及解放消 防站,2009年建成铁西工业区消防站,2010年建成市芳烃产业基地消防站。根据乡镇地区生 产总值及规划人口状况,到2010年,还要建设2个市域消防站,辽阳县要建成下达河镇消防站,灯塔市要建成铧子镇消防站。到2010年,城市中心区应有市政消火栓1890个,现有1310个,“十 一五”期间每年应新建消火栓不少于116个、更换修复50个、新建消防水鹤1至2个;辽阳县 每年应新建消火栓10个、更换修复10个、新建消防水鹤1座;灯塔市每年应新建消火栓15个、更换修复10个、新建消防水鹤1座。各级政府要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到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 消防设施建设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 到2010年,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三)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和《辽阳市消防水源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的责任和任务,所需经费由城建资金解决。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城建部门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维护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
(四)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力争达到城市维护税的8%。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站和消防通信、车辆器材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应当列入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专项保障。要将消防后勤保障社会化所需人员及设施改造经费纳入消防业务经费保障范围。将市辖区消防大队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一)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度,作为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按时到位。各县(市)区每年要保证新建1至3支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08年底前,人口超过10万、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前,人口5至10万,年地区生产总值1至5亿元的建 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全市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
(二)突出发展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伍。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结合我市城市消防站建设发展实际,到2010年,全市还应征召18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文职雇员33名。要将现有消防监督警力全部充实到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征召的文职雇员充实到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
(三)巩固和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社区、农村消防力量。各部门、各行业要继续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教育等任务。积极推动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09年底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尤其要在消防力量薄弱的村镇,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4050”人员、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义务或志愿消防队伍,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灭火器材和通信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到2010年,每个村镇、社区和100户居民以上村庄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合理创建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在2008年前建立完善“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依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 工作任务。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坚决整治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各县(市)区政府要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开展新一轮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市政府将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并摘牌。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五、加强社会化消防宣传,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在每年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分别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春季消防宣传月”和“119消防日”消防宣传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主动采访、播发有关动态新闻,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辽阳日报要开设消防专栏,每年不低于5个整版。辽阳广播电台、辽阳电视台要开设消防专题,每年播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辽阳县、灯塔市、宏伟区、弓长岭区要在2010年前由政府财政列支,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二)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本地区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每年组织相关活动不少于12次。各县(市)区政府要分别推出社区、学校、企业和农村消防工作典型单位,进行大力宣传。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三)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六、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机制
(一)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质监、工商和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生产、维修、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质监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和一致性进行现场检查。
(二)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制度。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监督抽查、投诉检查和随机性监督检查等制度,实现消防产品信息共享。要针对当前消防产品市场存在的降低标准压价倾销、假冒伪劣泛滥、维修市场混乱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治理,维护好消防产品的市场秩序。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依法从重处罚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生产企业。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商、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政策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品种,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有效调动投保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2008年前,各县(市)区要依托现有的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消防保安人员。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算、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三)努力构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网络。要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建立由中介组织管理的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监控中心,通过网络实时监控的手段,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建立灭火抢险救援联动机制,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调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参战力量的职能定位和责权范围,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强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成立市级灭火救援专家组,积极参与复杂疑难灭火抢险救援现场的作战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高组织指挥专业化水平。
(二)大力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市财政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逐步建立集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消防部门要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加快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信息系统建设,在2008年前建成1000平方米消防应急物 资储备库。
(三)认真落实灭火应急抢险救援经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门的基层基础建设,专项解决灭火抢险救援装备、特勤中队等队站建设及设施经费。财政部门要把消防官兵执勤补助、伙食补助、高危补贴、消防协同演习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九、加强考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从2007年起,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县(市)区(乡镇街、村社区)等考评范围,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地区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4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