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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经信委、国资委、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经济发展局、国资局、综合执法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闽公综〔2012〕552号)的精神,加强我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福建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定(试行)》主要条款条文说明(略)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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