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经信委、国资委、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经济发展局、国资局、综合执法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闽公综〔2012〕552号)的精神,加强我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福建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定(试行)》主要条款条文说明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

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定(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
第四章 装备配置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六章 执勤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化企业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石化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指南》(GB/T29178)、《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石化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石化企业是指石油化工企业,即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石化企业建设、管理、使用的,主要从事本单位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的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站是为专职消防队员提供工作执勤、学习生活的场所,是保护石化企业消防安全的设施,应当与企业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石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专职消防队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规定了专职消防队总则、范围与分类、选址与建设、装备配置、人员配备、执勤管理。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按照依法建队、科学建队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机制。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一节 范 围

第八条 下列石化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石化企业;
(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规范标准应建立消防站的其他石化企业;
(三)根据《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规定应建立消防站的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任务:
(一)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业务训练大纲的要求,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
(二)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位,制定灭火救援预案,进行实地演练;
(三)做好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强化纪律观念,养成良好的作风,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四)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对本单位可能发生泄漏、起火、爆炸等危险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护,一旦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立即施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当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外出灭火调令时,迅速出动,听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五)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本单位的志愿消防队;
(六)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并向本单位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任务。

第二节 分 类

第十条 大中型石化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建设类别按照表1进行分类。
表1 福建省石化企业消防站建设分类表


消防站类别

单位类型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石化企业

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为主的大型石化企业

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为主的中型石化企业

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的石化企业

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为主的大型石化企业

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为主的中型石化企业

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

.

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及其库区集中区

5万吨以上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大型货、油轮锚泊集中水域

5万吨以下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等大中型港口的码头区

备注:1、表中大中型石化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见表2)。消防站类别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消防站类别进行确定。其中,表1中的特勤\一级\二级专职消防站分别对应该规范中加强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一级站\二级站和三级站。2、表中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消防站类别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确定。5万吨以上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大型货、油轮锚泊集中水域应建的水上甲级消防站对应表1的一级消防站;5万吨以下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和易燃可燃货物等大中型港口的码头区应建的水上乙级消防站对应表1的二级消防站。


表2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节选)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工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能达到责任区边缘或最大行车距离不超过3km为原则确定。当超出此范围时,应增设专职消防站。保护对象为覆土油罐的,可延长至10min。
第十二条 当需要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站时,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至少应设置1个特勤专职消防站且特勤专职消防站比例不得低于20%;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中型石化企业和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的大型石化企业至少应设置1个一级专职消防站且一级专职消防站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三条 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的中型石化企业,距所在地区的公共消防站的车程不超过5min时,且公共消防站配备的车辆、灭火剂储量及特性符合企业的消防要求,可不单独设置专职消防站。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根据建设规模可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
(一)单独设置或专职消防支(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二)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
(三)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大队或者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

第一节 选 址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站与油气站场的甲、乙类储罐区的距离应大于200m;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应大于100m;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站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及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道路,从车库大门墙基至城镇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特勤专职消防站不应小于30m,一、二级专职消防站不应小于15m。

第二节 建 设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站的建设应有利于工作执勤、学习训练、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站一般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执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培训学习室、训练场等必要的训练、生活设施组成,其他场室可与企业共用,场室的具体要求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站的执勤宿舍宜设置于三层以下。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站通信室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专用录音接警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站可设置气瓶充气室和器材维修室等场室。有条件的专职消防站可独立设置精密仪器储存室。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站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站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相关场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60mm,宽度宜为280mm~300mm,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站尚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配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消防车库
(一)消防车库应保证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执勤训练的需要;
(二)消防车库宜设修理间及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三)消防车库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
(四)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消火栓;
(五)消防车位数应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车位数


专职消防队类别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车位数(个)

≥9

≥6

≥4

备注:本表消防车位数均含1个备用车位。


第四章 装备配置

第一节 防护装备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防护装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防护装备配备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防火、防爆和防静电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4 专职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表


类别

序号

名称,单位

配备数量

备份数量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基本防护装备

1

消防头盔,顶/人

2

2

2

2:1

4:1

4:1

2

消防手套,付/人

4

4

4

1:1

1:1

1:1

3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套/人

2

2

2

1:1

1:1

1:1

4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双/人

2

2

2

1:1

1:1

1:1

5

消防安全腰带,根/人

1

1

1

4:1

4:1

4:1

6

消防护目镜,个/人

1

1

1

4:1

4:1

4:1

7

灭火防护头套,个/人

2

2

2

4:1

4:1

4:1

8

消防腰斧,把/人

1

1

1

5:1

5:1

5:1

9

轻型安全绳,根/人

1

1

1

4:1

4:1

4:1

10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具/人

1

1

1

4:1

5:1

5:1

11

消防呼救器,个/人

1

1

1

4:1

4:1

4:1

12

方位灯,个/人

1

1

1

5:1

5:1

5:1

13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个/人

1

1

1

5:1

5:1

5:1

14

防静电内衣,套/人

3

2

2

-

-

-

15

抢险救援头盔,顶/人

1

1

1

4:1

4:1

4:1

16

抢险救援手套,副/人

2

2

2

4:1

4:1

4:1

17

抢险救援服,套/人

2

2

2

4:1

4:1

4:1

18

抢险救援靴,双/人

2

2

2

2:1

4:1

4:1

特种防护装备

19

隔热防护服,套/班

4

4

4

2:1

4:1

4:1

20

避火防护服,套/站

3

2

2

-

-

-

21

二级化学防护服,套/站

6

4

1

-

-

-

22

一级化学防护服,套/站

6

2

2

-

-

-

23

特级化学防护服,套/站

2

-

-

-

24

核沾染防护服,套/站

-

-

-

25

防爆服,套

-

-

-

-

-

26

电绝缘装具,套/站

3

2

2

-

-

-

27

内置纯棉手套,副/站

12

6

4

-

-

-

28

通用安全绳,根/班

4

2

2

2:1

2:1

2:1

29

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套/2人

1

-

-

4:1

-

-

30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具/班

3

3

3

2:1

2:1

2:1

31

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套

-

-

-

32

消防员降温背心,件/站

4(件/班)

4

4

-

-

-

33

头骨振动式通信装置,个/站

8

4

4

-

-

-

34

防坠落辅助部件,套/班

2

2

2

3:1

3:1

3:1

35

防化手套,副/站

6

4

4

-

-

-

36

防高温手套,副/站

6

4

4

-

-

-

37

移动供气源,套/站

1

1

2

-

-

-

38

防爆手持电台,个/站

8

4

4

-

-

-

39

消防员单兵定位装置,套

-

-

-

备注:表中带“△”为选配。1、配备具有方位灯功能的消防员呼救器,可不配方位灯。2、专职消防站保护对象内有核放射物质的应优先配备核沾染防护服。3、“备份比”系指消防员防护装备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


第二节 消防车辆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站车辆的配备,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化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通信指挥车和泡沫液运输车。具体配备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
表5 消防车辆配备表


专职消防站类别种类专职消防站类别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车辆配备数,辆

≥8

≥5

≥3

灭火消防车

重型泡沫车

1

1

中型泡沫车

1

重型水罐车

1

1

中型水罐车

1

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1

1

-

举高消防车

登高平台消防车

18米-25米举高喷射消防车

26米-56米举高喷射消防车

-

-

≥56米举高喷射消防车

-

-

专勤消防车

抢险救援消防车

1

1

排烟消防车

化学事故抢险救援

防化洗消消防车

核生化侦检消防车

-

-

通信指挥消防车

1

-

-

涡喷车

-

-

泡沫液运输车

1

备注:1、本表消防车辆配备主要针对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石化企业的专职消防站。2、装卸和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主要港口的专职消防站车辆配备类型参照本表,消防车数量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执行。3、表中带“△”车型根据企业火灾危险性的特点选配。除必配车辆外,特勤专职消防站应至少选配一辆举高消防车和一辆专勤消防车;一级、二级专职消防站应至少选配一辆消防车,选配车型不得与必配车型重复。4、石化企业已建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可参照本表调配。


第三十条 石化企业可与临近企业协商组成联防,临近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作为石化企业的消防车辆,共享资源,相应企业的车辆可优化配置。
(一)协作单位提供的消防车应能适用于扑救石油化工火灾;
(二)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三)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储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四)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储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
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站的主要消防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重型消防车应为大功率、远射程炮车,消防车的比功率、流量和射程应满足本单位发生火灾时最不利点的灭火要求;
(二)消防车应采用双动式取力器,重型消防车应带自保系统;
(三)泡沫比例混合器应为1%、3%、6%三档,或无级可调;
(四)泡沫罐应有防止泡沫液沉降装置。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站兼有水上责任区的,应加配消防艇或轻便实用的小型消防船、卸载式消防舟,并有供其停泊、卸载的专用码头。

第三节 器材装备

第三十三条 器材装备包括灭火器材和抢险救援器材。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水带等消耗性器材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器材装备应符合防火、防爆和防静电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6 灭火器材配备表


序号

器材名称,单位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1

手抬泵(浮艇泵),台△

3

1

1

2

风力灭火机,个△

10

10

5

3

多功能水枪,支

4

4

4

4

带架水枪(含遥控式),支△

2

2

1

5

泡沫管枪,支/车

2

2

2

6

泡沫钩管,具△

2

2

1

7

移动式水、泡沫消防炮,个

3

1

1

8

泡沫管枪吸液管,根/枪

1

1

1

9

泡沫比例器吸液管,根/车炮

1

1

1

10

泡沫比例器闷盖扳手,副/车炮

1

1

1

11

高倍压泡沫产生器,个△

2

2

1

12

水带,米/车

240-360

240-360

240-360

13

消防水幕器,个/车

1

1

1

14

水带包布,块/车

4

4

4

15

水带挂钩,个/车

4

4

4

16

水带护桥,副/车

1

1

1

17

水带异形接口,个/车

2

2

2

18

集水器,个/车

1

1

1

19

分水器,个/车

1

1

1

20

滤水器,个/车

1

1

1

21

吸水管,m/车

8

8

8

22

同型接口,个

1

1

1

23

二节拉梯,部/车△

1

1

1

24

9m拉梯,部△

2

1

1

25

15m金属拉梯,部△

2

2

1

26

挂钩梯,部△

6

4

2

27

单杆梯,部△

6

4

2

28

消防钩,个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29

消防斧,把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30

铁铤,个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31

铁锹,把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32

管钳,把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随车而定

33

断电工具,套

1

1

1

34

消火栓扳手,把/车

1

1

1

备注:1、表中带“△”为选配。2、石化企业已建专职消防队灭火器材可参照表6调配。


表7 抢险器材配备表


器材类别

序号

器材名称,单位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队

二级专职消防站

侦检器材

1

化学侦检器材,套

1

1

-

-

2

有毒气体探测仪,个

1

1

-

-

3

可燃气体检测仪,个

1

1

1

4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台

1

1

-

-

5

核放射探测仪,台

1

1

1

6

测温仪,个

1

1

1

7

电子气象仪,个

1

1

1

8

便携危险化学品检测片,套

1

-

-

-

-

9

漏电测试仪,具

1

1

-

-

10

生命探测仪,套

2

-

-

-

-

11

火焰探测仪,具

1

1

1

12

热敏成像仪,台

2

1

1

13

风向风速仪,具

1

1

-

-

输转器材

14

手动隔膜抽吸泵,台

1

1

1

15

防爆输转泵,台

1

1

1

16

有毒物质密封桶,个

1

1

1

17

吸附垫,箱

2

1

1

18

排污泵,台

1

1

1

救生器材

19

抛缆枪,套

1

1

-

-

20

救生带,条

1

-

-

-

-

21

救生气垫,个

1

1

-

-

22

起重气垫,套

1

1

-

-

23

便携式防爆强光照明灯具,具

15

8

6

24

警戒标识,套

1

1

1

25

担架,副

1

1

-

-

堵漏器材

26

木质堵漏楔,套

1

1

1

27

粘贴式堵漏工具,组

1

1

1

28

注入式堵漏工具,组

1

1

1

29

电磁式堵漏工具,套

1

1

1

30

捆绑式堵漏袋,套

1

1

1

31

金属堵漏套管,套

1

1

1

32

阀门堵漏套具,套

1

1

1

33

堵漏枪(4 种) ,套

1

1

1

34

无火花工具,套

1

1

1

破拆器材

35

扩张器,台

2

1

1

36

剪切器,台

2

1

1

37

无齿锯,台

2

1

1

38

开门器,台

2

1

1

洗消器材

39

化学洗消器材(含药剂),套

1

1

-

-

其它器材

40

移动发电机,台

1

1

1

41

火场影像摄录器材,套

1

1

1

备注:1、表中带“√”为必配,“△”为选配。2、石化企业已建专职消防队抢险器材器材可参照表7调配。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站一次车载灭火药剂最低总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一次车载灭火药剂最低总量


专职消防站类别

灭火剂(吨)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32

32

26

泡沫灭火剂

12

7

2

干粉灭火剂

4

2

2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站灭火剂储备量应按照一次车载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保持储备,若临近协作力量不能在30 min内到达,储备量应增加一倍。
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的规定。支队级指挥中心可按Ⅰ类标准配备;大队级消防指挥中心按Ⅱ类标准配备;其他消防站,可参照Ⅲ类标准,根据实际增、减配置。
第三十七条 专职消防站的训练设施除满足体能训练外,有条件的专职消防站可根据石化企业火灾特点设置燃烧训练、火幕墙训练等设施,还可根据企业生产、存储物质的特点可增设化工生产装置火灾事故处理训练、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训练、油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训练、油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火灾泄漏事故处置训练等设施。具体配备不应低于表9规定。上述设施应符合《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GA941)、《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GA/T623)的要求。
表9 训练设施配备表


专职消防站类别

训练场地

特勤专职消防站

一级专职消防站

二级专职消防站

烟热训练

-

-

燃烧训练

火幕墙训练

心理训练

-

-

化工生产装置火灾事故训练

-

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训练

-

油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

-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火灾泄漏事故处置训练

-

备注:表中带“△”根据石化企业火灾危险性的特点自行设置;化工集中区内相邻的专职消防站的训练设施经双方协商后可共同使用。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三十八条 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应按照专职消防站车辆配备情况确定。其中水罐、泡沫、干粉、抢险救援消防车,每辆车的执勤人员不得少于6人。特种消防车的执勤人员按车型配备。
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长、战斗员、驾驶员、通信员和接警员等组成。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轮流担任。

第六章 执勤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主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石油化工基础知识,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h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得少于本队消防车总数。专职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节 作战训练

第四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第四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每周至少安排1次灭火救援演练,大队每月、支队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综合演练。联防专职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演练或研讨,修订联防预案。
第四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第四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接受本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与指挥调度,参与重大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三节 标识标牌

第四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称谓:××企业专职消防队。
第五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警报器、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车身应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第五十一条 石化企业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正面、背面,消防头盔的两侧分别喷涂企业简称、“××(企业简称)专职消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公安厅提出,福建省公安厅等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定(试行)主要条款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
第四章 装备配置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六章 执勤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化企业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石化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指南》(GB/T29178)、《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石化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阐述制定《福建省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定(试行)》的目的和有关依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石化企业是指石油化工企业,即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条文说明】本条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对石化企业进行了定义。本条中的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指的是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稳定凝析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储运包括储存,储存和运输两个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石化企业建设、管理、使用的,主要从事本单位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的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站是为专职消防队员提供工作执勤、学习生活的场所,是保护石化企业消防安全的设施,应当与企业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使用。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石化企业和专职消防队的关系以及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能范围,同时明确了专职消防站的功能作用,以及专职消防队与专职消防站之间的关系。本条中的专职消防站与石化企业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使用是指企业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将专职消防队建设等内容纳入消防设计文件,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属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除此之外申请消防设计备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专职消防队建成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石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专职消防队建设适用本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即福建省内石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专职消防队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为保证本规定与有关规范的衔接性,已建专职消防队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专职消防队建设适用本规定,主要依据《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
第五条 本规定规定了专职消防队总则、范围与分类、选址与建设、装备配置、人员配备、执勤管理。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本规定的文本结构。包括设置范围、分级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人员配备、执勤管理等内容,以确保专职消防队构成一个较完整体系。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按照依法建队、科学建队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机制。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单位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建设专职消防队属于石化企业落实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条文说明】由于石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目前没有国家标准,有关行业标准只简单规定了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但是具体怎么建、建到什么样的程度并没有明确。此条明确了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标准之间的衔接过渡关系。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一节 范 围

第八条 下列石化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石化企业;
(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规范标准应建立消防站的其他石化企业;
(三)根据《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规定应建立消防站的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
【条文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8.2.1条规定了大中型石化企业应设消防站。并结合行业系统的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细化。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任务:
(一)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业务训练大纲的要求,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
(二)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位,制定灭火救援预案,进行实地演练;
(三)做好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强化纪律观念,养成良好的作风,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四)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对本单位可能发生泄漏、起火、爆炸等危险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护,一旦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立即施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当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外出灭火调令时,迅速出动,听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五)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本单位的志愿消防队;
(六)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并向本单位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任务。
【条文说明】本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条文释义的第三点,对专职消防队的任务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专职消防队应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和承担本单位日常消防工作的职责,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任务。

第二节 分 类

第十条 大中型石化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建设类别按照表1进行分类。
【条文说明】本条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8.2.1条制定,主要规定了大中型石化企业应设消防站。1、大中型石化企业划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依据,大中型企业规模按照统计部门最新统计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为准,新建项目无统计数据的以企业立项文件为准。2、消防站类别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消防站类别进行确定。其中,表1中的特勤\一级\二级专职消防站分别对应该规范中加强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一级站\二级站和三级站。3、表中装卸、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港口经营人消防站类别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确定。5万吨以上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大型货、油轮锚泊集中水域应建的水上甲级消防站对应表1的一级消防站;5万吨以下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和易燃可燃货物等大中型港口的码头区应建的水上乙级消防站对应表1的二级消防站。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能达到责任区边缘或最大行车距离不超过3km为原则确定。当超出此范围时,应增设专职消防站。保护对象为覆土油罐的,可延长至10min。
【条文说明】1、本条规定的5min时间引自《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的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2、为避免企业随意设定5min的行车距离,特加入行车距离的规定。参照《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50022-87)规定“厂区内主、次干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宜采用15km/h”;《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规定“机动车在无限速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等,按30km/h计算,5min行车距离为2.5km。鉴于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行驶不受规定速度限制,行车距离适当提高,宜设为3km。3、覆土油罐的规定引自《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12.5.5条:“消防车到达最远着火的地上储罐时间不超过5min,达到最远着火覆土油罐的时间不宜超过10min”。
第十二条 当需要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站时,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至少应设置1个特勤专职消防站且特勤专职消防站比例不得低于20%;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中型石化企业和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的大型石化企业至少应设置1个一级专职消防站且一级专职消防站比例不得低于20%。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专职消防站的合理布局,按照集约发展、综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以及互联互保等综合考虑。当需要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站指的是超出本规定第十一条专职消防站的布局范围时。按规定了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站时,各级专职消防站设置的比例。如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石化企业若设置2个以上6个以下专职消防站时,应至少设置1个特勤专职消防站。生产、储运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中型石化企业和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的大型石化企业若设置2个以上6个以下专职消防站时,应至少设置1个一级专职消防站。
第十三条 生产、储运丙类危险品的中型石化企业,距所在地区的公共消防站的车程不超过5min时,且公共消防站配备的车辆、灭火剂储量及特性符合企业的消防要求,可不单独设置专职消防站。
【条文说明】本条对中型石化企业可不单独设置专职消防队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根据建设规模可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
(一)单独设置或专职消防支(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二)设置1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
(三)设置1个以上专职消防大队或者1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条文说明】本条引自《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第七条:“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

第一节 选 址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站与油气站场的甲、乙类储罐区的距离应大于200 m;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应大于100 m。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参照《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4.3.2,对专职消防站距离危险源的距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消防站的安全和消防员的健康。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站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及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说明】专职消防站选址应便于消防车辆出动。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道路,从车库大门墙基至城镇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特勤专职消防站不应小于30m,一级、二级专职消防站不应小于15m。
【条文说明】本条参照《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6.6条:“消防车库大门应朝向道路,从车库大门墙甚至城镇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特勤专职消防站应不小于30m;一、二级专职消防站应不小于15m”。

第二节 建 设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站的建设应有利于工作执勤、学习训练、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专职消防站的建设应方便消防员执勤训练和日常生活,并确保安全实用,以更好地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站一般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执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培训学习室、训练场等必要的训练、生活设施组成,其他场室可与企业共用,场室的具体要求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
【条文说明】本条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8.2.4条制定,对专职消防队有关场室进行了明确,场室的具体要求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站的执勤宿舍宜设置于三层以下。
【条文说明】本条就执勤宿舍的位置做了明确设置,主要考虑的是方便专职队员出警时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站通信室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专用录音接警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
【条文说明】本条参照《消防通信指挥体系设计规范》(GB50313)5.1有关要求进行制定,明确了通信室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专用录音接警系统,主要是考虑到同一时间火灾起数,以及系统检修时的通信畅通。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站可设置气瓶充气室和器材维修室等场室,有条件的专职消防站可独立设置精密仪器储存室。
【条文说明】本条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第十条,根据专职消防站救援任务需要和器材装备使用情况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站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不低于1.0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条文说明】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消防站在防灾救灾工作中的重要性,确定消防站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站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相关场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专职消防站供电负荷等级、应急照明标准作了规定。相关场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相关场室指备勤室、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餐厅及公共走道等。设置应急照明是为了保证在停电等特殊情况下,消防员在站内任何部位都能安全快速出动。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60mm,宽度宜为280mm~300mm,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条文说明】本条根据《城市消防站标准》(JB152)第二十一条制定。为了保证消防员出动迅速、安全,本条对专职消防站的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及走道两侧墙面、楼梯两侧扶手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为避免地面光滑而造成出警时人员滑倒受伤,规定楼梯通道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此外,楼梯踏步应平缓有利于消防员出动。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条文说明】本条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8.2.3条。专职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较多时,不宜用桶装。因桶装泡沫液向消防车灌装时间长且劳动量大,往往不能满足火场灭火要求。宜将泡沫液储存于高位罐中,依靠重力直接装入消防车,或从低位罐中用泡沫液泵将泡沫液提升到消防车内,保障消防车连续灭火。在泡沫液运输车的协作下,消防车无需回站装泡沫液,可在火场更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消防车库
(一)消防车库应保证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执勤训练的需要;
(二)消防车库宜设修理间及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三)消防车库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
(四)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消火栓;
(五)消防车位数应达到表3的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综合了《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6.7.5条和《城市消防站标准》(JB152)第20条。对消防车库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执勤战备等在建筑设施上做出了相应规定。第四点“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消火栓”,库内(外)是指库内或库外,消火栓是指市政消火栓或由企业保障的消火栓均可。

第四章 装备配置

第一节 防护装备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防护装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防护装备配备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防火、防爆和防静电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表4主要参照《城市消防站标准》(JB152)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结合石化企业火灾特点,规定了消防员防护装备的配备(选配)品种和数量。从保障消防员人身安全和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必须优先配齐、配强。除基本防护装备外,消防员防护装备还包括特种防护装备,主要用以满足消防员执行特殊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等特殊任务时个人防护的安全需要。

第二节 消防车辆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站车辆的配备,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化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通信指挥车和泡沫液运输车。具体配备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
【条文说明】表5主要参考《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5.5条消防车配备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8.2.4条消防车配备制定。本条明确了各类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和消防车辆种类配备要求,消防车的配备数量决定着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和消防站的灭火救援能力,而消防车的种类决定着消防站的执勤备战功能。本条确定了必配和选配的车辆种类,以便石化企业结合本单位火灾特点选配相适应的车辆。
1、本表消防车辆配备主要针对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石化企业的专职消防站。2、装卸和储运石油化工产品的主要港口的专职消防站车辆配备类型参照本表,消防车数量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执行。3、表中带“△”车型根据企业火灾危险性的特点选配;除必配车辆外,特勤专职消防站应至少选配一辆举高消防车和一辆专勤消防车;一级、二级专职消防站应至少选配一辆消防车,选配车型不得与必配车型重复。4、石化企业已建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可参照本表调配。
第三十条 石化企业可与临近企业协商组成联防,临近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作为石化企业的消防车辆,共享资源,相应企业的车辆可优化配置。
(一)协作单位提供的消防车应能适用于扑救石油化工火灾;
(二)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三)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储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四)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储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12.5.4条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8.2.1条文说明综合制定。主要是企业之间建立互联互防协作机制,达到节约成本、整合资源和综合利用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站的主要消防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重型消防车应为大功率、远射程炮车,消防车的比功率、流量和射程应满足本单位发生火灾时最不利点的灭火要求;
(二)消防车应采用双动式取力器,重型消防车应带自保系统;
(三)泡沫比例混合器应为1%、3%、6%三档,或无级可调;
(四)泡沫罐应有防止泡沫液沉降装置。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8.2.4条第2点,并考虑泡沫比例混合液实际情况,增加了1%的档次。石化企业的火灾,具有热值高、辐射热强、扑救难度大的特点。实践证明,扑救这类火灾需要载重量大、供给强度大、射程远的大功率消防车。泡沫液在消防车罐内如果长期不用会自然沉降,粘液难除,影响灭火,所有要求泡沫罐设置防止泡沫液沉降装置。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站兼有水上责任区的,应加配消防艇或轻便实用的小型消防船、卸载式消防舟,并有供其停泊、卸载的专用码头。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参照《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5.3条,作为兼有水上责任区消防站器材配备的依据。水上责任区的划分主要参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第五条:“甲级消防站的管辖区面积应以消防船接到火警起十五分钟内、乙级消防站应以消防船接到火警起二十分钟内到达辖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甲级、乙级消防站分别对应本规定中的一级、二级专职消防站。

第三节 器材装备

第三十三条 器材装备包括灭火器材和抢险救援器材。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水带等消耗性器材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器材装备应符合防火、防爆和防静电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的配备种类和数量,细化了消防水带的配备数量。相应的调整了部分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1、本条表5、表6主要参照《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5.7条、5.8条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制定。2、水带、空气呼吸器的备用气瓶、消防战斗服等消耗性器材,应按照《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5.10条规定的不低于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3、石化企业已建专职消防队的灭火器材和抢险救援器材可参照表5、表6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站一次车载灭火药剂最低总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引自《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8.2.5条。本条是按独立消防站所配车辆的最大总荷载,规定一次出动应带到火场的灭火剂总量,也是扑救重点保护对象一处火灾的最低需要量。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站灭火剂储备量应按照一次车载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保持储备,若临近协作力量不能在30 min内到达,储备量应增加一倍。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8.2.5条第2点。“按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保持储备”是指除水以外的其他灭火剂。
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的规定。支队级指挥中心可按Ⅰ类标准配备;大队级消防指挥中心按Ⅱ类标准配备;其他消防站,可参照Ⅲ类标准,根据实际增、减配置。
【条文说明】本条引自《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8.2.6条。加强消防通信建设,是实现消防现代化、推进消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七条 专职消防站的训练设施除满足体能训练外,有条件的专职消防站可燃根据石化企业火灾特点设置烟热训练、燃烧训练、火幕墙训练等设施,还可根据企业生产、存储物质的特点可增设化工生产装置火灾事故处理训练、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训练、油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火灾泄漏事故处置训练等设施,具体配备不应低于表9规定。上述设施应符合《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GA941)、《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GA/T623)的要求。
【条文说明】表8训练设施配备主要针对的是专职消防队的训练设施,鉴于石化企业的特点,并根据《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GA941)、《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GA/T623)的相关内容制定本条。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三十八条 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应按照专职消防站车辆配备情况确定。其中水罐、泡沫、干粉、抢险救援消防车,每辆车的执勤人员不得少于6人。特种消防车的执勤人员按车型配备。
【条文说明】本条就人员配备做了简要规定,具体人数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执勤需要的前提下予以配备。实践证明,这种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整车的灭火救援的需要,有效的增加了灭火救援出动车辆数,延长了执勤轮班周期,符合实际灭火救援的需要,起到了减员增效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长、战斗员、驾驶员、通信员和接警员等组成。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轮流担任。
【条文说明】本条就专职消防队人员构成做了简要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作战体系。

第六章 执勤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专职消防队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主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石油化工基础知识,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时间及入职门槛。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条文说明】专职消防队应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参照《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3〕126号)第七条。
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h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得少于本队消防车总数。专职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专职消防队执勤模式,对值班驾驶员的数量进行了明确,专职消防员的休假模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作战训练

第四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条文说明】本条就专职队训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专职消防队日常训练的内容和方式等。
第四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每周至少安排1次灭火救援演练,大队每月、支队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综合演练。联防专职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演练或研讨,修订联防预案。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专职消防队要定期开展灭火演练,专职消防队演练的目的是熟悉本企业灾害事故处置预案、掌握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和基本程序,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能够有效处置。
第四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条文说明】本条阐述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延长了器材的使用期限,避免消防器材因故导致在灭火及应急救援中无法使用,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战斗力量。
第四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接受本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与指挥调度,参与重大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有业务指导权和指挥调动权。

第三节 标识标牌

第四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称谓:××企业专职消防队。
【条文说明】本条阐述专职消防队称谓规范化,有助于对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编制管理,同时也方便接警调度。
第五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警报器、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车身应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条文说明】本条阐述将石化企业消防队的作战装备进行规范,有利于消防器材装备的储存、检查与管理,在作战时能够迅速进行力量编排以及战术的实施。
第五十一条 石化企业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正面、背面,消防头盔的两侧分别喷涂企业简称、“××(企业简称)专职消防”。
【条文说明】本条就规范喷涂防护装备做了简要规定,在展示企业形象的同时与公安现役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区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公安厅提出,由福建省公安厅等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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