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对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提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
效力等级:地方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消防监督检查
分类:消防法律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对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提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批复
福州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提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请示》(榕公综[2009]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对留宿洗浴按摩场所审查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按《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审查时,可以根据本地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分工等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查验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含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未取得相应消防安全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应抄告同级公安消防机构。
此复
福建省公安厅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