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通知
榕民[2017]32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及相关民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群防群治和自防自救能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有效预防火灾危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系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部署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含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下同)、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树立消防安全宣传是火灾防控的“源头”工作和“第一道防线”的意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正确认识当前民政系统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牢固树立“生命至上,隐患必除”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单位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抓落实、全体人员齐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认真规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亮点。
二、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局属各单位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要主动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并在其指导和支持下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相关处室要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减灾规划,结合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社区建设、优抚安置、福利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指导局属单位和福利(养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民政服务对象相对集中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其落实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局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相关处室加强对局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导,组织开展全系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增强救护能力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局属各单位要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完善消防设施标识,利用门户网站、宣传栏、宣传挂图和横幅、标语等形式进行提示性宣传,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扑救初起火灾、火场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常识。要切实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季度要开展1次以上用火用电和自救互救逃生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熟悉和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技能,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能力,确保“一懂三会”(即懂得火灾的危害性、扑救方法和预防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逃生自救),切实提高“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四、落实宣教培训,确保取得成效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按照《福建省消防条例》、《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纲要(2011-2015)》、《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一)各单位要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基础消防知识,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训练,使其熟悉了解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应对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逃生的知识与技能。通过消防知识培训、疏散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教育。
(二)各单位每年要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三)各单位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各单位要注重加强与媒体、网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认真组织开展好“消防安全日”宣传活动。各单位年度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资料(文字、影像等)。
五、开展督促检查,加强考评考核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市局办公室。通过自查活动,既做到安全意识、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宣传教育、消防演练等内容全覆盖,又要突出对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厨房、服务对象住房等重点部位以及与消防安全关系密切的重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同时,市局将强化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跟踪考核考评,结合年度民政工作绩效考评以及平安综治考评,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列入民政工作年度绩效考评及平安综治考评成绩。
福州市民政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