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3]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4日

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对本年度的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下发。
第四条 各县(市)区分别负责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消防工作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各县(市)区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向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第八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评实施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及分值

计分标准

消防安全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责任

(14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3分)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每半年对消防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明确奖励相关事项。(1分)

部门监管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主体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5分)

认真落实《福建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2〕98号),各级财政按标准保障消防业务经费。(5分)

责任追究(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火灾预防

(2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8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2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6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县(市)区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2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3分)

认真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加强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监督管理工作。(1分)

灭火应急救援

(10分)

队伍建设(6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建立与公安机关其他各警种及社会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联勤联训制度,并开展经常性练兵。(4分)

建立政府统一指挥下的灭火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平台,健全社会联动机制,逐一制定完善辖区重点单位及各类灾害事故预案。按照有关标准,配齐配强应急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建立警地联储、反应快速的社会化应急保障体系。(2分)

基础建设(4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消防安全基础

(20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6分)

县(市)区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并落实资金保障。(3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公共消防设施(6分)

县(市)区政府科学组织编制完成县级以上和建制镇、乡消防规划。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总体规划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并严格执行。(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6分)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政府出台政策,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3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2分)

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定期开展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消防宣传(5分)

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部署和年度计划。(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及消防安全提示。(1分)

消防教育培训(5分)

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组织居民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2.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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