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政办〔201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南平市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全市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志愿消防队伍,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行政村所组建的队伍,是由居委会、村委会领导,建立有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和消防安全联防联治等消防安全制度的组织。
第三条 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本社区、本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志愿者档案,明确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和志愿消防队员职责,及时做好火灾统计及救援工作记录,并按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标准的要求落实各项制度。

第二章 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第四条 各社区、行政村组建的志愿消防队,人数一般不少于8人,并配备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器材。要设立专(兼)用消防工作室、消防器材室等场室;制作消防设施、水源道路分布图,建立消防工作档案。人员和器材装备配备情况应报当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 志愿消防队队员应以本地常住居民为主。村(居)委会要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其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志愿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服务消防工作,有敬业奉献精神;
(二)通过学习,能掌握基本消防常识及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基本技能;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消防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负责人由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任免,并报当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志愿消防队伍的作用,依托志愿消防队伍组建辖区火灾防控网络,增强各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防控火灾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应指导村(居)委会制定相应计划,并邀请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志愿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志愿消防队伍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 志愿消防队伍职责

第九条 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督促村(居)民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五)履行上级消防组织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志愿消防队队员在防火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当地派出所。
第十一条 志愿消防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理论学习和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一)业务理论。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习物质燃烧、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的战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二)体能训练。适时开展100m、1500m、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俯卧撑等训练。
(三)情况熟悉。结合本职岗位职责,熟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内容。情况熟悉时间不少于总训练时间的50%。
(四)装备操作。熟悉掌握现有器材装备的技术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要求,开展供水、灭火等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志愿消防队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并做好检查登记,确保器材的完整好用。
第十三条 志愿消防队伍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当地政府、派出所的调派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志愿消防队伍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并注意安全。

第四章 志愿消防队伍保障

第十四条 志愿消防队队员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志愿消防队的器材配置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建制村三级配套。当地企业可以自愿捐助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将建制村志愿消防队队员纳入青年志愿者组织,予以注册登记、编号,建立人员档案,并由共青团组织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
第十七条 各社区、行政村要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志愿消防队员的年龄、身体等情况,视情进行人员调整和岗位轮换。
第十八条 志愿消防队伍人员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志愿消防队及其队员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当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表彰。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业务比武竞赛活动,团体、个人在比武竞赛活动中成绩突显的,给予适当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城市社区、行政村等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以在本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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