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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5]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福建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共投入2000余万元,组建乡镇二级专职消防队17支、乡镇志愿消防队49支和村级志愿消防队1628支,发展了专职消防员183名、志愿消防队员1.6万余名,在我市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中发挥了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实现消防安全惠及人民群众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和《南平市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志愿消防员服务档案和志愿服务记录,组织队员参加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派出所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提高队员防火灭火、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志愿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健全机构建设,人员情况及时备案所属乡镇政府;志愿队要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发现、整改、反馈的管理流程,定期将防火巡查情况向当地政府或派出所反馈;适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落实奖惩机制,在年度考评工作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年度工作先进的个人或队伍进行表彰。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导各乡镇及所辖行政村根据村落实际地理环境,合理设置2至3个消防取水点,并确保每个村至少指定1部车辆运送消防器材。村级志愿消防队纳入村自行管理,本村发生火灾时第一时间拨打“119”,并及时组织志愿队员进行扑救,同时就近请求乡镇消防队伍进行增援。村级志愿消防队在村两委的组织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每年秋冬火灾高发季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每次本辖区发生民房火灾后必须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发展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2015年,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有关精神,入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的9个全国重点镇建瓯市徐敦镇、邵武市和平镇、拿口镇、浦城县仙阳镇、富岭镇、顺昌县埔上镇、政和县石屯镇、松溪县渭田镇和光泽县止马镇,要根据《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3〕126号)和《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要求全部建成乡镇一级专职消防队,其他未建乡镇要全部建成志愿消防队,力争按照标准要求完成建设,并采用设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方式确保专职(志愿)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各地应积极指导各乡镇结合实际,充分整合力量,采取乡镇组建、政企联建等多种模式开展各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应鼓励条件成熟的乡镇志愿队发展为专职消防队。各级政府要落实资金保障、人员招聘、器材装备和场地设施等;日常工作由乡镇政府和当地派出所管理,并纳入当地公安局的统一调度体系。日常业务接受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的培训指导,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大队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应当认真履行《福建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辖区发生火灾时,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并调集当地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到场实施处置,同时组织乡镇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协助处置。各乡镇防火办负责对各乡镇消防队伍的领导,定期邀请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对本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进行业务培训。鼓励乡镇专职消防员参加评定《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三、强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队伍
2015年是“十二五”的收关之年,各地要认真按照《福建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2〕98号)要求,每人不少于4万元足额进行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应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被装费、伙食费、器材装备等所需费用。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应与其承担的工作风险相适应”。各地要对照《南平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细化的任务要求,“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队伍,为消防部队补充社会力量”,未满30人的消防站力争按照标准进行补充,基本满足消防队(站)建设和执勤任务需求,各地武装部和民政部门要结合每年老兵退伍的有利时机,推荐从部队退伍和复员的优秀人才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要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辅警作用,严格落实“上二休一”制度,且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20天的带薪休假假期,创造栓心留人的环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必须参加评定《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社保障局应做好评定和保障工作。具有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离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保障措施
(一)营房装备
1、营房设施。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应有供执勤训练使用的营房,选址应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营房设置应满足执勤、训练、工作、生活需要,统一设置门牌标志。营房可与派出所用房合用,也可与乡镇(街道)政府用房合用,但必须满足营房设施标准,基本符合《乡镇消防队标准》设置要求,逐步完成规范化建设。
2、装备配备。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的器材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常规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专职消防队均要配备消防车并确保性能良好,随车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要配置齐全。各乡镇可根据本乡镇灾害事故多发类型,选配破拆、救生、警戒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器材装备。村级志愿消防队在原有配发的器材的基础上,应为每名志愿消防队员配备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消防手套、安全腰带以及灭火防护靴等基本防护装备。
3、车辆管理。各地应指导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要求配备相应车辆,尤其是9个全国重点镇组建的一级专职队需至少配备2辆消防车,其中至少要有1辆必须为载有一定灭火剂的水罐或泡沫消防车。条件有限的乡镇可与园林部门洒水车共用作为水罐消防车。有条件的乡镇消防队可根据本乡镇火灾实际情况增配水罐(泡沫)消防车,各乡镇消防队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油、水、电、气”充足,满足第一时间接警出动需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减免专职消防队的车辆购置附加税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消防车应当按照特种车上牌、管理,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辆办理汽车牌照、取消或减免养路费、桥隧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福建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2〕98号)要求,保障相关经费,确保规范运行。
1、运营经费。日常运行支出费用由各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经费保障单位根据财力及时足额保障,其中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职、志愿消防队(站)所需营房建设、车辆及装备配备应纳入各地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扶持本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2、工资福利和社会待遇。各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的配备数量应满足《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要求,并将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证的专职消防员纳入本乡镇的合同编制,定岗定编,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流值班制,保证其每周至少休息两天。鼓励本乡镇常住居民志愿参加专职、志愿消防队,并将其纳入中国志愿者保障体系。
3、伤残抚恤。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等问题。各地要为乡镇专职队、乡镇志愿队和村级志愿队队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或劳务派遣的形式,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各地要为乡镇专职队、乡镇志愿队和村级志愿队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的规定报批,落实各项优抚待遇。
(三)其他保障
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实、出具证明后,可依法向起火单位索取补偿费,无能力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已经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但未达到建队标准的,要进一步升级完善;没有建立的地区要加大推进力度,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建设、升级任务,实现各乡镇、各村的消防队伍全面覆盖,全面提升我市抗御火灾能力。各级政府要鼓励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及到场任务处置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县(市、区)”和“平安乡镇(街道)”的考评范畴。市级有关部门应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合力。乡镇防火办负责对本地村级志愿队、乡镇专职(志愿)队队伍的管理,每月将本地消防队伍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情况上报县级公安消防大队。
(三)加强指导,提升素质。各乡镇(街道)经常性组织队伍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开展器材维护保养,定期邀请县级消防大队对本乡镇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业务素质,每年要通过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村级志愿消防队伍业务大比武活动,促进各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通过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业务大比武、队员集训、轮训和战术研讨、与现役消防队开展实战实装演练等工作,强化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岗位素质建设,提升队伍的实战能力、协同作战能力、辅助检查宣传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作用。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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