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宁政〔2005〕文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进一步切实落实消防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建设“平安宁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重点推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按照《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半年、县(市、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各级政府应将火灾控制指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部队装备、农村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年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政府的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保障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将年度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部队装备建设。2005年前县城和中心镇、重点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配备率达到100%。 2005年,宁德市完成消防特勤队伍的组建和消防指挥中心的征地工作;福鼎市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成普通标准型消防站;福安、福鼎市完成消防特勤班的组建,县城设立消防特勤班组,配齐相应装备;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古田、屏南的消防大、中队消防装备建设达标。2006年,福安市、福鼎市应配备一部32米以上的消防登高车;县城按标准全部建成普通标准型消防站,周宁、寿宁、柘荣县大、中队消防装备建设达标。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结合实际,逐步建设小型消防站。
(四)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落实经费和后勤保障,加强地方事业编制、合同制、专职、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消防力量。2005年,农村乡镇专职、义务消防队组建率和城市街道专兼职防火员配备率均达到100%;启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工作;专职、义务消防队做到“四个一”,即有一个固定场所、一块牌子、一部电话、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中心镇和重点镇的专职、义务消防队应至少配备一辆机动车、一台泵浦、300米水带和每人一套战斗服,其他乡镇消防队应至少配备泵浦等简易消防器材。对义务消防队,各县(市、区)、各乡镇财政应每年适当给予经费补贴;对专职、义务消防队在参加外单位灭火中的器材损耗,各级财政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特大火灾事故救援应急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消防、交通、水和电力、化工、人防、医疗救护、市政、气象、地震、通信等部门为成员的特大火灾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特大火灾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县级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的特大火灾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制定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明确职责,确定任务,每年组织一次联合作战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协同作战能力。
(六)各级政府在承办大型经贸洽谈会、展览会等活动中,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得违法降低消防安全要求、取消消防安全审批手续,不得妨碍消防等部门对招商引资单位、外资单位的法定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
(八)各级政府要建立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火灾隐患举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期限和防范措施,督促隐患整改。
(九)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各级政府应根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由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监察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专题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对未按照法律法规、《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实施意见履行职责,县(市、区)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或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的,取消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必要时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应向市人民政府做出说明。
二、明确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消防工作分工,督促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教育、经贸、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做好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消防工作。
(一)计划部门要将消防事业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各项消防事业。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部队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实际,根据当地政府年度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制定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划、建设、消防部门要组织编制城市(县、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之中实施,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四)公安、工商、交通、城建、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要对一些城市消防车道堵塞、占道经营等问题,予以清理整顿,保证畅通无阻。凡因市政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事先向公安、建设部门通报。
(五)经贸部门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商贸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六)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在各级各类学校定期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七)公安部门负责保龄球馆、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对建筑工程设计未通过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施工许可、验收移交等手续。
(十)外经贸部门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文化部门负责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市场主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五)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六)民宗部门负责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十七)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十八)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和公益宣传职责。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海事、海洋与渔业、交通、港务、边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船舶、港口码头和海上渔排消防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一)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二)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本条未涉及的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二十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十四)对未按照法律法规、《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本规定履行职责,本系统、本部门或所负责管理的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火灾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单位自身消防安全。
(一)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对消防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七)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改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发生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