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2013年3月25日 泉政办〔201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文〔2012〕11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水平,全面增强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整体推进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泉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要求,在2015年底前,所有乡镇都配备专职消防队。要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要求,对全国重点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 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乡镇,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对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明确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对五类企事业单位(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国家级、省级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
三、加强行政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各地的行政村和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因地制宜建设多位一体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并设立专(兼)用消防工作室、消防器材室,配置1台消防泵、10盘水带、3支水枪、1个分水器、4张灭火毯、10具灭火器等基本消防器材。
四、落实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各地要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2〕106)要求,将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等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乡镇专职消防队年度正常经费预算一般不少于60万元,其中,各地财政直接拨付50%到各乡镇,其余部分由乡镇财政自行解决。同时,将队员(包含消防文员)工资福利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器材装备、基础设施、执勤训练场地等相关经费等需求。
五、落实工资福利问题。各地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包含消防文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专职消防队伍的稳定。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包含消防文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
六、建立考评验收长效机制。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县(市、区)建设的考评范畴,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对工作力度大,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能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发生火灾后不能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