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年6月11日 泉政文〔2012〕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正职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推进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2、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地要建立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组(居民楼院)三个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实行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每个管理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开展入户消防宣传,强化动态监管。
3、建立基层专门消防组织。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专门机构或组织,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到2013年,全国重点镇、经济发达镇、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要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其他乡镇(街道)要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1、加强建筑工地、星级饭店、宾馆、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2、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加强自身安全监管,确保消防安全。
1、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聘用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实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4、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本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持续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
(四)加强消防安全的源头管控。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1、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广新、人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2、建立消防行业信用管理机制。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消防部门之间要如实记录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守法情况和建设工程业务质量,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产品质量情况,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果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消防部门通报有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客户,要严格贷款审批,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住建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要纳入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注册管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旅游部门对没有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饭店、宾馆,不得评为星级。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五)强化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持续开展各类场所的隐患排查,大力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亡人火灾的发生。
1、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全面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将消防安全作为生产、经营的准入条件,严格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管控。
2、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地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3、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4、严格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要牵头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的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5、严格消防产品安全管理。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溯源机制,及时记录生产、销售单位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流向信息,通过消防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接受公众对消防产品信息和质量溯源查询。
6、严格装饰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要加强装饰装修阻燃材料监督管理。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落实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制度,规范使用装饰装修阻燃材料。
(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加快旧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城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市(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
1、2013年完成所有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2015年完成所有行政村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各乡镇及消防、规划部门要切实抓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应及时审查,予以批准。
2、提升消防装备建设水平。按照科学化、合理化、配套化、现代化的标准,进一步加强消防部队车辆配备、攻坚器材装备建设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优化装备结构。“十二五”期间,全市共需增配各类消防车88辆、远程供水系统1套。其中: 2011年增配消防车18辆、远程供水系统1套,2012年增配消防车22辆,2013年增配消防车15辆,2014年增配消防车16辆,2015年增配消防车17辆。所有消防站配齐18项个人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
3、在规划中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4、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5、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巡逻执法力度,对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并予以纠正。
(七)加强消防工作经费保障
1、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将消防站、消防部队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预算,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安排解决。
2、积极设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按照社会捐赠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消防公益事业发展。
(八)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1、支持公安现役消防部队建设,所有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贯彻执行。各地要加强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港口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2、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消防文职雇员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覆盖全市城乡、辐射农村的消防力量体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队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高危补助、执勤补助等项目纳入经费保障体系,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员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4、鼓励和引导志愿消防队员注册,建立志愿消防队员误工补助机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消防文职人员“征、管、训、用”工作制度,制定出台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岗位资格制度,加强消防文职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制定消防文职人员“定职能、定岗位、定人员”的“三定”措施,建立消防文职人员分级分档管理制度。探索将部分业务精通、表现突出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
(九)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要整合各类专业队伍和各类社会资源,强化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公共突发事故抢险救援体系和联动机制,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性灾害事故。
1、推进综合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各地政府加快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的建设,按照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配齐车辆和器材装备,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实战性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加强训练装备配备,推广应用训练专用装备。2015年底,市级消防培训基地完成训练专用器材配备及举高消防车模拟训练设备配备,同时完成建筑倒塌事故处置、公路交通事故处置、地下建筑火灾事故处置、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火灾泄漏事故处置、高空救援心理训练等各项功能齐全的专用训练区的建设,切实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3、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十)发展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
1、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支持消防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火灾损失评估鉴定和消防安保服务等消防技术服务,稳步推进消防监督技术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分离,推动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
2、消防部门要对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地参与的市场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稳步发展、规范服务和总量控制的方针,2011年至2012年,争取发展消防技术服务组织5家,到2013年底,初步形成竞争有序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
(十一)加强社会消防安全专业队伍建设
1、消防技术咨询、评估,消防安全检查、管理、监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以及其他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加强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推动消防安全专业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2、培训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设与消防技术、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推动社会单位选送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由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专业培训教育。2015年,初步形成满足社会消防安全需求的消防专业队伍。
(十二)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1、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每个乡镇、村须确定消防宣传员,并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2、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3、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4、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及灭火、逃生演练。每栋住宅指定1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
5、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6、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消防安全“三提示”等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从业人员上岗前及场所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二、进一步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落实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考评体系,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评估、考核,推动消防工作责任的落实。每年下一级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向本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情况和消防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市政府将适时开展检查评估。
(二)严格责任追究。严格实施消防工作“一岗双责” ,推动工作的落实,严格追究消防工作责任。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6月20日前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