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淄博市公安局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公通[2009]78号

各公安分县局: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09〕13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公安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公安厅

鲁公通〔2009〕137号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6号令)已经发布,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9〕]199号,以下称《通知》),为认真贯彻执行106号令及《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分工范围,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106号令规定,消防总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见附件1),对公安消防支队、大队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范围进行了明确,各地在今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执法人员不足的应尽快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总队不直接从事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主要对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跨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并确定管辖权。对符合106号令第十六条 要求的建设工程,由消防总队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消防验收工作,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法律文书。

二、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工作是106号令规定的一项新内容,《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对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缩小抽查范围。各地发现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且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主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106号令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全面启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我省“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已经正式开通,网址为:http://www.sdxf.gov.cn,后台管理地址为:http://www.sdxf.gov.cn/systemmanager/manager。为高效、有序地应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消防总队已经专门举办了业务人员培训班。各地要严格按照系统的使用方法、程序和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备案。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系统应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系统后台日常业务办理。各消防支队、大队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及密码(见附件2)已初始化设置,请登录系统后及时修改密码。各地要及时将“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的启用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进行宣传,推动网络申报迅速普及,提高办事效率。

四、严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消防总队按照106号令的要求,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附件3,以下称《规则》),明确了评审范围、评审程序、申报程序及评审专家组织组成等内容。各地要认遵守《规则》规定,严格把关,不得将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各地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消防总队防火部。

附:1.《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2.“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略)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山东省公安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一、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middot;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二、大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小于等于5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小于等于3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m2或者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三、支队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二)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三)高层住宅、商住楼;

(四)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洁净厂房;

(五)列入审核验收范围之外的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十四条范围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

四、大队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不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三)单层、多层住宅;

(四)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丁、戊类厂房、仓库;

  (五)《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十四条范围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

五、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

(一)公共娱乐场所(抽查比例:90%):

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抽查比例:85%):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80%):

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四)办公(抽查比例:75%)

包括: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五)住宅(抽查比例:70%)

包括:高层住宅、商住楼、多层住宅以及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等。

(六)厂房(抽查比例:60%)

包括: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厂房、车间

(七)仓库(抽查比例:50%)

包括: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仓库

(八)其他(抽查比例:40%)

附件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依据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遵循尊重国家标准、鼓励创新、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条 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

(七)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

(八)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要求的,报请领导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不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要求的,申请资料退回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消防支队,并由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省建设厅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专家评审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一名,评审工作由组长主持;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向专家评审组汇报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

(三)专家评审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四)通报会议纪要。

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对工程进行实地勘察。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专家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时,不受他人干扰,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有不同意意见的,会议纪要中应注明。

    第十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议时间,依据建设工程重要性及复杂程度,一般为一至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不应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应担任组长。

    第十二条 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建设厅共同组建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备建筑、给水、电气、防排烟、结构、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含)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评审结果为同意,否则为不同意。

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省公安消防总队以文件形式将专家评审会议纪要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消防支队,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建设单位落实会议纪要要求后,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专家评审会未通过的消防技术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修改,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评审专家,不得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指定建筑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或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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